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3-00228 | 文号 | 闽林〔2013〕26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 2013-12-20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规定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中有关数据更新的相关依据、程序和做法 |
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3-00228 | ||
文号 | 闽林〔2013〕26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
生成日期 | 2013-12-20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规定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中有关数据更新的相关依据、程序和做法 |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建立资源档案制度”的精神,规范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客观及时地反映森林资源数据的年度变化,现就我省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中有关数据更新的相关依据、程序和做法规定如下。
一、变更数据的采集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指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组织森林资源建档工作中,对由于造林更新、林木采伐、森林灾害、林地占用征收等各种原因,引起森林资源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发生变化,经过外业核实后符合更新条件的,更新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库的过程。
森林资源数据年度更新工作由各级资源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营林、林政、防火、森防等部门通力配合。变更数据的采集和调查由下列单位承担:
(一)国有林场、国有林业采育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其它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按批准的经营区,由本单位承担;省级自然保护区暂由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林业站承担。
(二)集体、农户承包经营、联户合资经营及个人所有的森林资源,非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资源、国有林经营所、零星国有林等,按行政界,由所在乡镇林业站承担。单独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的单位,具备条件时可由本单位承担。
变更数据采集承担单位要配备1-2名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所采集的变更数据由技术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
变更数据的采集工作也可以委托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伍承担。
二、变更数据的审核权限
森林资源数据变更按下列权限审核后更新入库。
(一)涉及行政辖区内图形数据和非重要因子属性数据变更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站审核。
(二)涉及设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林种、生态级别、保护等级、面积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站初审,设区市级森林资源管理站审核。
(三)属于以下因子变更的,由县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初审,设区市森林资源管理站复核,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
1.涉及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林种、生态级别、保护等级、面积变更的;
2.涉及重点生态区位内的区位代码变更的;
3.涉及地类、林种不变的情况下森林起源、用材林经营类型变更的。
(四)涉及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保护区的数据变更应征求同级业务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各级审核单位均填写《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详见附件)报上级审核单位或备查。
三、变更数据审核需提供的资料
(一)依法占用征收林地,应提供林地审核审批文件、申报时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生态林“占一补一”申请表及项目使用林地红线图。
(二)未经审批确已改变林地用途,且无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或少批多占的,应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核实报告(附图和照片)、使用林地小班一览表(盖林业局公章)。
(三)重点生态公益林的林种、生态级别、保护等级、面积变更的,提供以下材料:
1.生态公益林调整应提供上级同意调整批复文件及小班一览表。
2.生态公益林前期差错的,生态级别前期差错提供数据库年度变化情况报告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其它因子前期差错的,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核实报告、原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四)区位代码变更,应提供区位图、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核实报告或有关批准文件等。
(五)用材林经营类型变更,应提供经营期包含所在年度的依法批准修编的森林经营方案和森林经营类型变更一览表。
(六)起源、坡度变更,应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核实报告,涉及采伐应提交伐区调查设计书。
(七)年龄变更,误差一个龄段以内的,原则上不得变更。误差一个龄段以上的提供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现场核实报告。
(八)基地类别的变更,应提供所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划文本。
以上资料无法提供原件时可提供复印件(加盖林业局与原件核对一致章)。现场核实报告应附相应的小班基本图,变更小班以红线勾绘。所有图件均按80坐标系,提供纸质、电子版本各一份。
四、其他要求
(一)在软件系统登入时所有用户都必须采用实名制,包括真实的单位名称和个人姓名。
(二)森林资源变更数据调查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发的有关调查技术规定,不得弄虚作假。
(三)承担现场核实工作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提供的调查成果真实性负责。
(四)负责审核的人员必须认真分析审核申报的资料,确保审核资料完整性。
(五)各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应结合森林增长指标考核工作对森林资源变更数据进行抽查、通报抽查结果。
(六)发现申报材料或审核结果弄虚作假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在成果数据正式公布以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外传、公布、翻印或引用成果数据,包括中间成果数据。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小班因子更新审核表
福建省林业厅
2013年12月3日
附件 小班 因子更新审核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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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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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内容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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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资源站审核意见 |
经办: 领导: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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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资源站审核意见 |
经办: 领导: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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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森林资源管理总站审核意见 |
经办: 领导: 日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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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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