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7-00340 文号 闽林〔2017〕1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7-12-20
有效性 无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7-00340
文号 闽林〔2017〕15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7-12-20
有效性 无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7-12-2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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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和疫木采伐、调运及安全利用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有效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2014〕1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松枯死木清理工作的通知》(闽林〔2012〕3号)、《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林〔2015〕15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修改〈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通知》(闽林〔2016〕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林业厅     

  2017年12月13日    

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和疫木采伐、调运及安全利用管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和疫木采伐、调运及安全利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疫区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并公布的、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疫点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并公布的、以乡镇级行政区为单位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

  疫木是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植物(包括松原木、锯材及其制品,下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疫木安全利用是指对疫木采取热处理、熏蒸处理等可达到除害处理要求的措施处理后进行利用的方式,或者通过造纸、制炭等变性方法,以及制作胶合板、纤维板和刨花板等具有除害处理功能工序的方法进行利用的方式。

  疫木临时除害处理点(简称临时点),是指在采伐山场就近设立的疫木临时性除害处理场所,通过碎化、旋切、制炭等方式对疫木进行除害处理。设立临时点需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现场勘察和论证通过后(可纳入年度防控方案一并论证),方可实施除害处理,山场采伐结束后该临时点同时取消,并恢复原状。

  指定疫木安全利用企业(简称指定企业),是指经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初选,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疫木安全利用企业。

  疫木加工板材定点加工企业(简称板材定点企业),是指经国家林业局许可的加工松材线虫病疫木板材(厚度大于6mm)的加工企业。

  第五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疫点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类施策的原则;疫木采伐坚持先封后伐、严格监管的原则;疫木安全利

第二章  疫区管理

  第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春、秋季普查后,如实上报疫情发生情况。疫情统计和管理以林业小班为单位。

  第七条  松材线虫病疫情的确认和疫区划定、公布、撤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疫区和疫点实行限期拔除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当年新发现的疫区,应当在一年内基本拔除;孤立疫区、林分易恢复和区域位置显要的疫点,应在3年内基本拔除。

  第九条  疫区和疫点基本拔除和拔除按照以下标准认定:

  (一)基本拔除标准:经1年调查和检测,疫区和疫点内松树的病死树率在万分之三以下。

  (二)拔除标准: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拔除:

  1.经连续3年调查和检测,疫区和疫点松树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并且松墨天牛虫体取样检测无松材线虫;

  2.疫区和疫点内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3.当年发现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区,经当年防治后,所有疫情发生小班没有松材线虫病寄主植物。

  第十条  设区市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防控目标和任务,按照《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5/T 1451-2014)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控年度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或印发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设区市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防治进度和质量的督导,做好疫木调运和安全利用等环节的监督,开展不定期的检查,督促疫木规范采伐、安全调运、限时利用、有效除害。

第三章  疫木采伐与调运管理

  第十二条  疫区内松木实施防治性采伐的应依法审批,并实施严格的监管措施。

  林木采伐指标应当优先保证松材线虫病防治性采伐的需要。

  第十三条  疫区内应常年清理松枯死木,其技术要求按《松材线虫病防控技术规程》(DB35/T 1451-2014)规定执行。实施防治性采伐改造的,其小班内松枯死木应先彻底清理,并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活立木采伐。松枯死木需及时就地进行除害处理,原则上不得运出山场。

  松枯死木株数占该小班树木株数5%以下(含5%)的:可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实行伐区简易设计(地点、株数必须明确);省属国有林场的松枯死木经简易设计后,凭调查报告等有关材料,报省林业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其他权属的松枯死木清理,经乡镇林业站会同县级监测调查人员现场核实签字后(松枯死木株数少于该小班树木株数1%或3株以下的,无需会同县级监测调查人员现场核实),可由乡镇林业站直接手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清理,于每季度末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当年12月30日前补录到“福建省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向林权所有者下达松枯死木《限期除治通知书》(明确地点、株数)。林权所有者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十四条  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除特殊情况采伐外,不得进行松木商品性采伐,只能进行松木的防治性采伐。

  特殊情况采伐指涉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火灾、自然灾害,或其他树种商品性采伐,而采伐小班内有少量松木(蓄积小于或等于30%)的采伐。

  第十五条  防治性采伐包括除治性采伐和预防性采伐。除治性采伐指疫情发生小班的松林采伐改造;预防性采伐指疫情发生小班界外200m内的松林采伐改造,或松枯死木株数占该小班树木株数5%以上的松林采伐改造以及其他纳入松材线虫病防控年度实施方案的松林采伐改造。

  第十六条  采伐改造期间,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采伐实施者安排专人看管山场和疫木堆场。

  在松墨天牛成虫非活动期(简称成虫非活动期。具体时间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松墨天牛生物学特性确定),年初实施采伐改造的山场,松木及1cm以上枝桠应于当年松墨天牛成虫活动期(简称成虫活动期)前完成除害处理;年底实施采伐改造的山场,列入当年采伐改造任务的,松木及1cm以上枝桠应于12月底前完成除害处理,不列入当年采伐改造任务的,松木及1cm以上枝桠可于翌年成虫活动期前完成除害处理。

  在成虫活动期实施采伐改造的山场,松木及1cm以上枝桠应于采伐之日起2个月内就地完成除害处理。

  第十七条  调出山场的疫木需在横断面用红漆标志,并在运输环节上加强监管。

  成虫非活动期采伐的疫木可调运到临时点、指定企业或板材定点企业实施除害处理或安全利用。

  成虫活动期采伐的疫木原则上只允许调运到临时点进行除害处理后利用。属于第十四条特殊情况采伐的确需调运到指定企业或板材定点企业的,应在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监管下通过配有密闭设施(集装箱式)的车辆实施调运。

  第十八条  确需跨县调运疫木进行安全利用的,应当由调出地和调入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制定疫木异地安全利用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后实施。如属设区市内跨县调运的,也可纳入市级松材线虫病防控年度实施方案一并论证。

  第十九条  跨县调运疫木进行安全利用前,调运人应当取得疫木安全利用企业所在地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见附件1),办理疫木调出地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见附件2)。

  第二十条  疫木采伐改造鼓励推行购买社会化防治服务和第三方全过程监理的方式。

第四章  疫木安全利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疫木安全利用分全年安全利用和成虫非活动期安全利用。

  (一)全年安全利用的,可采取就地或就近除害处理后利用。其中:

  1、就地除害处理后利用。疫木不运出山场,直接在采伐山场上利用粉碎机、切片机或旋切机,就地将疫木切成厚度小于6mm的碎屑、小木片或旋切成单板后,再运出山场利用。

  2、就近除害处理后利用。将疫木运到临时点进行除害处理后利用。

  (二)成虫非活动期安全利用的,可将疫木运到指定企业或板材定点企业实施安全利用。其中:

  1、疫木指定安全利用。将疫木运到指定企业,制作胶合板、纤维板和刨花板以及造纸、制炭等方式进行安全利用。

  2、疫木加工板材安全利用。将疫木运到板材定点企业实施安全利用。疫木加工板材(指厚度大于6mm的锯材)进行定点利用的企业,需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获审批后方可加工板材。具体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成虫活动期调运到临时点实施除害处理的疫木应于当天全部除害处理完毕;成虫非活动期调运到临时点、指定企业、板材定点企业的疫木,应于成虫活动期前全部除害处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  临时点及指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板材定点企业应具备的条件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执行):

  (一)具有符合加工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

  (二)加工生产流程符合除害处理技术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加工生产管理措施和制度;

  临时点设立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临时点四周1km范围内无松树分布,运输道路两侧1km范围内无松树分布,采伐山场离临时点运输距离小于5km。

  指定企业还应在疫木加工区域配置视频监控系统;不得有加工板材的锯台;四周200m范围内无松树分布,具有防止疫木流失相适应的场所,如疫木堆场、围墙、大门等。

  第二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转卖、异地加工或转作他用。

  临时点、指定企业和板材定点企业应按当地森防检疫机构的要求做好疫木收购、加工等的台账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定期收集、汇总疫木流向和安全利用情况,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疫木安全利用和监管情况报告所在设区市,再由设区市汇总上报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局。

 第五章  有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瞒报、虚报疫情,或违规审批采伐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指定企业违反规定加工生产板材或转卖疫木的,应当立即取消其指定除害处理的资格。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作为指定企业。

  第二十八条  加工企业以欺骗等不当手段取得板材定点企业资格的,或不按规定实施安全利用可能造成疫情扩散的,由省林业厅转报国家林业局撤销其板材定点企业资格。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工板材定点企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采伐、调运、经营、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制品,引起疫情或者有引起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暂未公布疫区的松材线虫病发生县参照松材线虫病疫区管理,其松木采伐、调运与安全利用参照本办法执行。非疫区县的松枯死木清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间予以废止或者修订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

      2.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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