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6-00141 | 文号 | 闽林〔2016〕17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 2016-06-20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部署精神,结合《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执行情况,就加强和规范森林采伐工作下发通知。 |
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6-00141 | ||
文号 | 闽林〔2016〕17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
生成日期 | 2016-06-20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部署精神,结合《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执行情况,就加强和规范森林采伐工作下发通知。 |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国家林业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部署精神,结合《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加强和规范森林采伐工作通知如下:
一、长期稳定用材林主伐年龄
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在商品林林地上合法营造的桉树林,业主申请将其小班林种调整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的,经核查属实允许调整。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且其森林经营方案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方案中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
㈢其他用材林。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其他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
㈠放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采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松材线虫病危害(含发生区及其毗邻200米范围内松木)或其它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除此之外,对区划为重点生态区位的商品林,采取如下政策措施:
1.提倡实行择伐。一是对铁路、公路干线两侧和大江大河及其主要支流两岸规定范围内的人工“重点三线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二是对上述范围以外重点生态区位人工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择伐蓄积强度按一般商品林政策执行。
2.允许皆伐改造提升。一是改造提升对象。仅限除“重点三线林”外的重点生态区位中个私所有的马尾松、桉树人工成过熟林。二是改造提升条件。林权所有者应书面承诺:伐后不再新种桉树,及时营造乡土阔叶树种或混交林,并根据规划逐步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三是改造提升政策。适当放宽皆伐单片面积限制,即:坡度5度以下的,不大于300亩;坡度6-30度的,不大于150亩;坡度31-35度的,不大于75亩。
3.完善小面积皆伐。对上述两款情形之外的人工针叶树、桉树成过熟林可以实行小面积皆伐,并按技术规定留有宽度为50-100米的保留带;对其中属于同一林权所有者且同一小班面积不大于75亩的,可以按小班实际面积实施小面积皆伐。
㈡简化非林地林木采伐管理。对非林地上的林木(名木古树、野生珍贵树木和1998年1月1日前人工种植的珍贵树木除外)采伐可以实行备案制。未按规定备案擅自采伐的,属于无证采伐行为。备案办法详见附件3。
㈢放宽人工低产用材林改造。对因不适地适树造成林分质量差、无培育前途、郁闭度在0.3-0.5的中幼和近熟人工用材林,林权所有者为提高林地产出水平和森林质量提出改造申请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设区市林场管理处可组织林业专家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分别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备案。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要加强指导,适时组织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同时,为落实简政放权精神,从2016年起不再实行皆伐面积限额制度;对竹材暂停纳入凭证经营(含加工)管理范围。
三、严格加强天然林保护管理
认真执行省政府关于严禁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的规定,对以下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必须严格规范审批:一是需要采伐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天然林的;二是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确需采伐天然林的;三是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年度防控方案中因森林病虫害除治确需采伐天然针叶林的;四是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机构确认,因清理森林火灾受害木确需采伐天然林的;五是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台风等其他自然灾害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六是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法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确需采伐天然林的;七是符合《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物防火林带建设涉及林木采伐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3〕14号)规定的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八是其他特殊情况确需采伐天然林且经过专家评审、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同时,要严格天然林抚育、更新等采伐审批,严防演变为以取材为目的的商业性采伐。
四、认真规范其他情形林木采伐管理
㈠关于三级国家级公益林更新采伐。三级国家级公益林更新采伐的审批可参照《福建省林业厅关于生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07〕13号)中“一般保护类型”生态公益林的规定执行,其中小面积皆伐面积控制标准按本通知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中的规定执行。
㈡关于插花山林木采伐。采伐省内跨行政区域插花山森林和林木(省属国有林场的除外),其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森林、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森林、林木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等方面,要给予插花山林权所有者与本地林权所有者平等待遇。
㈢关于电网建设、电力线路走廊林木采伐。对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走廊和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产权人与林权所有者、经营者已签订《补偿协议》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强制采伐的,其林木采伐审批可不受树种、年龄、起源、坡度限制,但法律法规明确禁止采伐或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除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强化优质服务;要加大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执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2014〕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定向培育的用材林主伐年龄表.docx
2.其他用材林主伐年龄表.docx
3.非林地林木采伐备案办法.docx
福建省林业厅
2016年6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