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5-00278 | 文号 | 闽林〔2015〕26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 2016-01-04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公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
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5-00278 | ||
文号 | 闽林〔2015〕26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
生成日期 | 2016-01-04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公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 |
厅各处室局站,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公正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厅修订了《福建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福建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予公布实施。《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标准的通知》(闽林〔2012〕11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16日
福建省林业厅林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程序合法、综合裁量的原则,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确保违法必究、究必适当。
第三条 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和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四条 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违法情节恶劣、危害后果较重,不听劝阻、继续违法行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采取的行为足以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案件的,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等。
第五条 制定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具体确定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等相适当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标准。
第六条 林业行政处罚分较轻、一般、较重三个档次裁量基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没有自由裁量种类和幅度,或者难以细化、量化种类和幅度的,不分裁量基准档次,依法按照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七条 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可以降低1个档次的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具备从重情节的,可以提高1个档次裁量基准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裁量基准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符合较轻裁量基准情形,并具备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可以采用教育方式;符合较重裁量基准情形,具备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规定处罚种类和较高幅度给予处罚。
第九条 违法行为给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保护造成严重危害的,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鉴定人有危害后果的,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较重裁量基准给予从重处罚。
第十条 确需超出裁量基准范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行政执法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后依法作出决定,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有规定需要报备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属于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承办机构报经厅领导同意后,可以按有关规定直接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本适用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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