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5-00268 | 文号 | 闽林〔2015〕24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 2015-12-22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名木古树移植或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名木古树保护管理,严格控制采伐、移植,就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移植、采伐名木古树审批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
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5-00268 | ||
文号 | 闽林〔2015〕24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
生成日期 | 2015-12-22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名木古树移植或采伐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名木古树保护管理,严格控制采伐、移植,就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移植、采伐名木古树审批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
为加强名木古树保护管理,严格控制采伐、移植,经研究,现就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移植、采伐名木古树审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活立木只有以下两种情形才允许移植或采伐:
㈠建设工程应当避让名木古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名木古树普查等成果,提前介入建设工程使用林地前期工作。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工程用地经依法审批后,方可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㈡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名木古树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确有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的,可以根据树木等实际情况申请移植或者采伐。
对以上两种情形的名木古树活立木原则上只能移植,不适宜移植确需采伐的,申请单位应说明理由,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应在《林业行政许可事项核查意见书》中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二、对枯死的名木古树原则上不允许采伐,确因建设工程无法避让、存在明显安全隐患且无法采取其它措施加以消除以及影响交通通行的,经审批后方可进行采伐。
三、对于已上报但尚未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认为名木古树的树木也应严格管理:对活立木采伐审批上视同已挂牌名木古树;对枯死木,属于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的报我厅审批,不属于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珍贵树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在采伐(移植)审批上按照前文一、二两点规定执行。
本通知中的“古树”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名木”是指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或树形特大或奇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树木。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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