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5-00221 文号 闽林〔2015〕2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5-10-09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林业局两个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5-00221
文号 闽林〔2015〕2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5-10-09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林业局两个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贯彻意见.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5-10-09 1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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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切实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见附件1)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见附件2)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表使用及设区市审查意见

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申请表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使用林地申请表》,无需再提供《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及制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林〔2014〕17号)规定的《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转报使用林地项目时,应按规定提供初步审查意见。

二、省属国有林场内部用地的申请

省属国有林场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林地,可按原规定直接向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在《福建省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中应从林场所在县(市、区)录入相关数据信息。

三、林地权属材料

为简化申报材料,凡需提供林地权属证书的,该证书复印件应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存档,上报到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时仅需提供加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章或审批专用章的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

四、图件及公示格式

属国家级批准权限的使用林地项目,需上报一式五套使用林地现状图等图件;属省级批准权限的项目,需上报一式四套图件;我厅委托市、县级批准的项目,图件上加盖被委托单位公章或审批专用章。项目使用林地经批准后,图件按规定逐级返还。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公示格式见附件3。

五、采矿项目林地预审

采矿证发证前申请林地预审,参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以下简称《第35号令》)第九条的规定执行。申请材料包括:

㈠申请报告。

㈡矿权范围有关材料,按以下三种情形分别提供

1.矿权已确定的矿山,提供“矿权范围批复”。

2.拟设立矿权的矿山,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拟设立矿权范围的证明材料。

3.续建矿山(此类矿山系原已取得采矿证,且采矿证已过期或即将到期,但使用林地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提供不属关闭矿山的材料。

㈢矿区总平图或含矿区总平图的矿山开采方案。

㈣存在非法使用林地的应提供依法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参照《第35号令》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提供《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含矿区林地现状图)和审查意见,上报我厅预审。

附件:1.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pdf 

    2.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pdf 

    3. 关于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的公示.pdf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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