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5-00171 | 文号 | 闽林〔2015〕12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 2015-07-07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
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5-00171 | ||
文号 | 闽林〔2015〕12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
生成日期 | 2015-07-07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印发福建自贸试验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
各有关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现将《福建自贸试验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6月23日
福建自贸试验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信用管理制度,促进经营者诚信自律,保障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活动依法、公正、有序、便利、高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注册登记企业的信用信息采集以及信用状况评价、管理和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信用状况分为诚信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3个等次。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的原则,分别适用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条 福建省林业厅负责全省自贸试验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设区市林业局负责辖区内自贸试验区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
自贸试验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林业部门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六条 开展信用评价主要依据下列信息:
(一)行政许可申请、实施情况;
(二)林业部门实地核查情况;
(三)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仓台帐登记和报备情况;
(四)遵守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
(五)从公开渠道或者其它相关部门取得的信用记录和信息。
第七条 自贸试验区林业主管部门按季度对辖区内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及进出口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和分析。
省林业厅、设区市林业局应将掌握的信用信息及时通报自贸试验区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自贸试验区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信用评价小组,成员应包括本单位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并可邀请有关部门和野生动物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九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从事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或者进出口年度。
第十条 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从10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存在违法或者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依照本办法附件所列年度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和直接判级事项进行等次评估打分和评级。
得分90分以上的,评为诚信企业;得分70分以上的,评为一般信用企业;得分69分以下或者存在直接判级事项所列行为的,评为失信企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从事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或者进出口活动的;
(三)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诚信企业:
(一)从事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加工、贸易或者进出口活动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信用评价评为失信企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失信企业:
(一)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三)拒绝、阻挠林业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四)未依照有关规定建立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进出仓台帐的;
(五)存在其它违法或者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五条 年度信用评价等次实行动态调整。
自贸试验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5月确定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并为企业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省林业厅和设区市林业局。
第十六条 对信用评价为诚信的企业,林业部门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及时向社会发布年度诚信企业名单;
(二)连续3年被评为诚信企业的,开辟绿色行政许可通道。遇特殊情况需要紧急取得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国内运输证明的,属于本省各级林业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审批机关可按即办件办理。
(三)实施宽松的监管政策,减少行政许可实地核查频次;
(四)指派工作人员提供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五)属于本省各级林业部门批准的涉及野生动物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或核对原件的,可在领取相关证件、批文时提交原件;
(六)在《野生动物经营加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每年均被评为诚信企业的,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时,有效期限可在许可证签发规定的基础上延长2年。
第十七条 对信用评价为失信的企业,林业部门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核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
(二)从严监管,提高行政许可实地核查频次;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四)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将信用评价结果通报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工商、海关等相关部门,共同加强监管;
(五)评价等次保留2年,第三年信用评价不得评为诚信等次。
第十八条 对信用评价为一般信用的企业,林业部门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辅导,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采取管理措施,趋势向好的,给予激励措施;趋势向坏的,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 诚信企业涉嫌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正在接受调查处理的,林业部门暂停相应激励措施,按照一般信用企业进行管理。
诚信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林业部门停止相应激励措施,按照失信企业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发现企业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应相应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第二十一条 企业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自贸试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书面告知企业。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自贸试验区所在地设区市林业局复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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