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5-00122 | 文号 | 闽林〔2015〕9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 2015-05-20 |
有效性 | 无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15-00122 | ||
文号 | 闽林〔2015〕9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
生成日期 | 2015-05-20 | ||
有效性 | 无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关于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林业厅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26号),现就建立固定狩猎场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固定狩猎场所应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持续利用”的原则。猎捕活动应有组织、有计划进行,确保有利于调控野生动物种群数量和结构,更好地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二、在适宜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由所在地市、县(区)林业部门进行规划并提出申请,报省林业厅批准。
省林业厅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林业厅可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和评审应在60日内完成,如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时间的,经省林业厅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30日。专家实地考察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批期限内。
三、固定狩猎场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狩猎场野生动物资源现状清楚,种群数量稳定,可适当利用;
(二)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等适宜开展猎捕活动;
(三)当地林业部门具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承担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巡护、监测和对猎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等任务。
四、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规划设计方案;
(四)固定狩猎场所及周边区域野生动物资源调查报告;
(五)证明所涉及土地和水域所有者同意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五、经批准设立的固定狩猎场所,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向社会公告下列事项:
(一)固定狩猎场所的地域范围;
(二)允许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猎捕工具和方法、猎捕时间;
(三)猎捕许可的申请、审批与监督检查。
六、固定狩猎场所可依法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负责经营管理。
负责经营管理的企业应编制固定狩猎场所的经营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仅限于管理目标、生态与资源保护、猎物的可持续利用、猎捕活动的监督管理、后勤保障、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固定狩猎场所经营管理方案每5年编制一次。
七、固定狩猎场所的经营管理方案由规划设立该固定狩猎场所的市、县(区)林业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八、固定狩猎场所经营权转让以及从固定狩猎场所获取的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性收入,应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福建省林业厅
2015年5月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