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6-0320-2014-00220 文号 闽林〔2014〕1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4-12-26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并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
索 引 号 FJ00126-0320-2014-00220
文号 闽林〔2014〕1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4-12-26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并提出我省的贯彻意见

福建省林业厅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2-26 09:49
| | |
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筹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各地要将林资发〔2014〕61号和《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2号)文件精神紧密结合起来贯彻落实,既要大力发展生态林业,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又要大力发展民生林业,科学经营利用森林资源,注重保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努力做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和规范采伐指标管理。一是从2015年起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二是在采伐审批时要充分考虑非正常消耗的蓄积,并强化管理,确保不超限额。三是进一步完善采伐指标“公平、公正、公开”分配。继续执行“份额分解、分类排序、公开透明、强化监督”的采伐指标分配机制,对多年来已实施按照电脑抽签但未按年龄排序分配的,应当探索按照分树种、分年龄段设定中签概率等措施加以完善。

三、加强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各地要加强林业站信息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充分利用政务网或“福建金林网”,并通过“福建省林政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实行网上行政审批,逐步做到在林业站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系统进行审核审批并在林业站输出林木采伐许可证,为林农提供高效便捷服务。同时积极开展林政、资源、林权等应用系统的融合对接,逐步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四、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林农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或对10年生以下幼龄林进行首次抚育间伐的均可免于设计,免于申报采伐规划,办理采伐许可证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及对采伐作业的要求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规定,但同一林农同一年度在同一山场再次申请采伐的要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根据林资发〔2014〕61号规定自行或委托设计的,设计人员应对设计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在设计材料上签字确认。

五、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在全省范围内(包括国有林),对竹子采伐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但省级以上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范围内的竹子除外。

六、放宽跨年度采伐限制。严禁跨年度发证,为提高采伐作业工效,对年底前无法全部伐倒、确需跨年度采伐的,经原发证机关同意可对采伐期限适当延期(不得超过次年1月30日),其采伐限额使用及执行数均统计在发证年度。

七、切实加强林业检查站建设管理。把县(市、区)林业检查站以及木材流通重要路段、主要省际口林业检查站作为重点检查站管理。实行木材流通领域巡查制度、木材流通违法案件层级管辖制度,将林业检查站执法力量和执法重点向生态公益林区位倾斜。加强基础装备,适时更新配备适应巡查工作需要的执法车辆与装备,在重点路段和检查站、点设置远程监控系统。开展综合执法,对运输、收购盗伐滥伐林木案件要追溯源头。

八、适当调整国有林采伐管理政策。参照林资发〔2014〕61号规定,对国有林场、国有采育场和其他国有编限单位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是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下达后报市林业局汇总后报我厅备案,省属国有林场由省国有林场管理局下达并报备;二是抚育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三是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同时应适当调减其正常木材生产数量;四是对零星枯死、山体滑坡等难以用常规方法设计的林分,允许实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五是跨年度采伐限制参照集体林执行。

本通知中涉及生态公益林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涉及天然林的按省政府文件和我厅闽林〔2014〕2号规定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9月26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