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6-0320-2014-00020 文号 闽林〔2014〕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4-12-26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省政府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就规范采伐管理、放宽森林经营利用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6-0320-2014-00020
文号 闽林〔2014〕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4-12-26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省政府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就规范采伐管理、放宽森林经营利用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4-12-26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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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省国有林场管理局:

根据省委九届十次会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全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现就我省森林采伐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用材林主伐年龄

㈠短周期工业原料林。仅指森林资源档案中林种为短轮伐期用材林的森林,其主伐年龄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切实放活短周期工业原料林经营。

㈡定向培育的森林。即森林经营方案已经有权机关批准并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的森林经营单位,其用材林主伐年龄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的经营类型成熟年龄确定(详见附件1),其中集约杉木小径材、集约马尾松小径材分别并入一般杉木小径材、一般马尾松小径材管理。

㈢其他用材林。对不属于上述两款情形的用材林,其主伐年龄均按国家《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的《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

二、适当放宽商品林经营利用

㈠完善皆伐面积限额制度。对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全省皆伐面积限额,此限额包括主伐、更新采伐、其他采伐等各采伐类型中采用皆伐方式的采伐面积。

㈡放宽重点区位商品林采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禁止采伐的按规定执行,因遭受危险性病虫害重度危害以及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确需采伐的必须严格审批。除此之外其他重点区位的商品林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是对铁路两侧各100米、公路干线(高速公路、国道)两侧各50米,大江大河(“六江二溪”干流)两岸150米,以及大江大河主要支流(“六江二溪”的一级支流)两岸各50米范围以内的商品林可进行正常抚育采伐,成熟林只能实行蓄积强度不超过40%的更新性择伐,在以上范围内有山脊的以第一层山脊为界。其中,铁路、国道从路基两侧边缘起计算,高速公路从隔离栅起计算,以上范围有交叉的按距离最宽执行。二是对上述范围以外的重点区位商品林,提倡实行择伐(天然阔叶林除外),择伐蓄积强度按一般商品林政策执行。其中人工针叶林和桉树成熟林也可以实行面积不超过45亩的小块状、带状皆伐,并按技术规定保留宽度为50-100米的保留带。

三、严格天然林保护管理

大力宣传天然林保护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禁止采伐天然阔叶林和皆伐天然针叶林的规定,利用天然林资源适度发展林下经济,在占用征收林地实施生态公益林“占一补一”时,应当优先用重点生态区位的天然商品林补进,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开展探索天然林、重点区位内的商品林补偿补助或赎买试点。

对以下特殊情形确需皆伐或择伐天然林的,必须严格审批:一是占用征收林地已经批准并在文件有效期内申请采伐天然林的;二是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确需采伐天然林的;三是自留山需要皆伐天然针叶林或择伐天然阔叶林的,但多户自留山集中连片的,不得同年、连片皆伐(面积不超过45亩);四是经设区市批复的年度防控方案中因森林病虫害除治确需皆伐天然针叶林的;五是经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机构确认,因清理森林火灾受害木确需采伐天然林的;六是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并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台风等其他自然灾害确需采伐天然林的;七是对郁闭度在0.3以下的非重点区位低产天然针叶林改造采伐问题,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自行规定并报我厅备案,备案前不得审批采伐。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 定向培育的用材林主伐年龄表.doc 

    2. 其他用材林主伐年龄表.doc     

福建省林业厅      

2014年2月7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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