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3-00138 文号 闽林〔2013〕1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3-07-05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蛇类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规范蛇类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3-00138
文号 闽林〔2013〕12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3-07-05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蛇类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规范蛇类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蛇类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3-07-05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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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蛇类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农林业生产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医药卫生、民族乐器等多个行业也需要利用蛇类及其产品。为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蛇类资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猎捕蛇类,加强种质资源保护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本省蛇类野外资源实行禁猎。禁猎期间,各级林业部门不得批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猎捕活动;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蛇类的,应依法办理猎捕审批手续;因蛇类进入居民区、公共场所等区域,为保障人身安全,可在当地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实施活捕,并放生到适宜的生境,或者由具备驯养繁殖条件的单位收容救护。

  二、科学发展养殖业,增加资源供给

  鉴于蛇类养殖技术难度较大、资金投入较多、养殖风险较高,为保障养殖活动的持续发展,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驯养繁殖蛇类的,驯养繁殖场所面积应在10亩以上,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基础种群规模不少于2000条。申请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时,申请人应对具备的场所、设施设备、资金、技术等条件以及种源、饲料保障等进行充分评估、分析和说明,审批机关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决定。

  三、规范人工繁育资源的市场准入,引导可持续利用

  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养殖场蛇类饲养、繁育、疾病防控等技术基本成熟,具备2万条以上种群规模,能够持续、批量提供商品蛇或者其产品的,可依法申请办理蛇类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机关应组织不少于5名专家进行评审,并依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建议的年度利用量,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核发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决定。养殖场在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前,不得出售、利用蛇类或者其产品。

  四、加强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

  各地应加强蛇类资源利用的宏观调控,优先保障医药卫生、民族乐器等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资源需求,相关利用单位应提交蛇类及其产品合法来源证明等材料,依法办理蛇类经营加工许可证。为提高养殖效益,促进养殖业的良性发展,对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的蛇类养殖场,可在专家建议的年度利用量内,依法批准其综合利用资源,但应自产自销或在本县(市、区)范围内定向、定点经营,以实施有效监管。为严格防范因扩大需求导致资源的过度消耗和管理失控,从外省(市、自治区)依法引进的蛇类及其产品暂定仅限用于医药卫生、民族乐器等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生产、销售。

  五、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障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

  各地应加强对蛇类养殖利用的监督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非法猎捕、经营利用蛇类活动。县级林业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实地核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实地全面检查,并指导和敦促辖区内养殖场建立进出货台账管理制度。省、市林业部门应对养殖场养殖、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各地应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断完善蛇类养殖利用管理制度,引导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蛇类资源,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林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3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有效期限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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