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3-00089 文号 闽林〔2013〕7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3-05-02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棘胸蛙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规范棘胸蛙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13-00089
文号 闽林〔2013〕7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13-05-02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棘胸蛙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规范棘胸蛙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棘胸蛙养殖利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13-05-02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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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

  为规范棘胸蛙养殖与利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棘胸蛙养殖利用行政许可

  具备与驯养繁殖棘胸蛙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资金、技术等条件,且种源、饲料来源有保障的,可依法申请办理棘胸蛙驯养繁殖许可证。开展棘胸蛙驯养繁殖满2年以上,且饲养、繁育、疾病防控等技术成熟,具备一定种群规模,能够持续、批量提供商品蛙的,可依法申请办理棘胸蛙经营加工许可证。批准机关应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定,并依据专家的技术审定意见,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核发棘胸蛙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决定;驯养繁殖场在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前,不得出售、利用棘胸蛙。

  二、规范商品蛙市场准入

  为减少审批环节、促进流通贸易、便捷监督检查,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试行商品蛙标记管理制度。取得棘胸蛙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养殖场,需要出售驯养繁殖所获商品蛙的,应对商品蛙进行标记后,方可进入流通市场。商品蛙的标记物由县级林业部门指导养殖场设计制作,标记物应不可重复使用,且标注有养殖场的名称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编号。标记物在投入使用前1个月内,应分别报省林业厅和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林业部门备案。在福建省境内出售、收购、利用加载已备案标记物的棘胸蛙的,视为有合法来源,不再办理野生动物销售、运输、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批手续;但销往省外的棘胸蛙,应依法办理出售、运输等审批手续。

  三、规范种源销售和引种行为

  棘胸蛙种源不适用标记管理,养殖场需要销售种源的,应依法办理出售、运输等审批手续;需要从野外引进棘胸蛙或蝌蚪改良种源的,应依法申请办理猎捕审批手续;作为种源从野外引进的棘胸蛙或蝌蚪等,应严格用于繁育用途,禁止销售和经营利用;棘胸蛙驯养繁殖技术尚不成熟的养殖场,应从其他合法驯养繁殖场依法引进种源,不得从野外引种。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应加强对棘胸蛙养殖利用的监督检查,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非法猎捕、经营利用棘胸蛙活动;县级林业部门应加强对养殖场的实地核查,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实地全面检查,并指导和敦促辖区内养殖场建立进出货台账管理制度;省、市林业部门每年应对养殖场养殖、经营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要堵疏结合,引导规范经营,凡在流通市场发现未规范加载标记物的棘胸蛙的,应依法调查、处理;要加强宣传,引导民众正确甄别棘胸蛙来源的合法性,拒绝购买、食用来源不清或者非法的棘胸蛙。

  各地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林业厅。

  福建省林业厅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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