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09-00012 文号 闽绿委〔2008〕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09-08-18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126-0260-2009-00012
文号 闽绿委〔2008〕6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生成日期 2009-08-18
有效性 失效
标题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内容概述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发布时间:2009-08-1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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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各市、县(区)绿化委员会,省绿委各成员单位: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绿化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福建省林木绿地认建认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增强全社会爱绿、植绿和护绿意识,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林木、绿地认建认养(以下简称“认建认养”)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一定程序,自愿以出资或投工投劳等形式,开展一定数量、面积的林木种植或绿地建设、养护及管理的行为。

  开展认建认养活动,是丰富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一种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以认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和认建绿地、认养古树名木为主要内容的绿色文明公益活动。

  第三条 认建认养坚持自愿的原则,禁止强迫命令和强行摊派。

  第四条 认建认养不得改变原有林木、绿地的性质、功能和产权关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认建认养的林地、绿地内擅自增加与绿化无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五条 省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全省认建认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本区域内开展认建认养活动的综合协调部门,会同当地林业、建设(园林)等主管部门落实认建认养的规划制订、组织实施、技术指导以及日常管理。

  鼓励和支持县级以上林业、建设、交通、水利、农业、教育、团委、妇联、部队等绿化委员会成员单位开展认建认养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认建认养的范围主要包括各行政区域内以发挥生态、社会和景观效益为目的的城乡公共绿地、生态公益林、风景林、绿色通道(含城市行道树)、古树名木(含古树后续资源大型观赏树木)以及其他可以开展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但单位专用绿地和私人所有的林木、绿地不在认建认养范围内。

  第七条 认建认养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种植纪念林、纪念树;

  2.绿地的建设或改造;

  3.绿地的养护、保洁;

  4.绿化设施的维护;

  5.古树名木养护管理;

  6.捐赠有使用价值的私有树木或绿化配套设施。

  第八条 认建认养的程序为:

  1.向社会公布认建认养的项目方案;

  2.认建认养者登记报名;

  3.签订认建认养协议;

  4.交纳认建认养费用;

  5.领取《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纪念证》;

  6.按照约定实施认建认养。

  第九条 认建认养的项目应由当地林业、建设(园林)、交通、水利、农业等主管部门确定,报当地绿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实施。每年植树节期间,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要结合当地实际,协调各有关部门,确定一批林木、绿地,组织开展认建认养,并将有关事项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条 认建认养实行协议管理。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向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受当地绿化委员委托的认建认养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登记确认后,签订认建认养协议,明确认建认养的地点、期限、面积、株数、范围、内容、费用及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认建认养要保证一定的面积或株数。个人认建认养,树木5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单位认建认养,树木20株以上(古树名木1株以上)或绿地面积100平方米以上。

  第十二条 认建认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最低不得少于1年,期满可续签。

  第十三条 认建认养采取以资代劳和投工投劳等形式。

  1.以资代劳由认建认养单位或个人出资,参照本行政辖区的城市绿化及农村造林的标准,以不低于认建认养当年所需费用为基准,提供相应的认建认养资金,委托有资质的绿化建设或养护专业单位负责。

  2.投工投劳由本行政辖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林木、绿地的产权单位提出明确管护要求,在绿化专业人员的指导下,按林木、城市绿地种植规程、养护规程,开展林木种植与管护、绿地养护与保洁以及绿化设施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以资代劳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协议签订后的5个工作日内支付认建认养费用。认建认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建账,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认建认养工作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绿地认建认养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台账制度和档案制度,及时为认建认养者颁发《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纪念证》,并将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在认建认养期内,对所认建认养的林木、绿地拥有监护权。对委托绿化养护管理的,管护单位每年应向认建认养者提供当年林木、绿地养护信息。

  第十七条 认建认养的单位或个人领取的《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纪念证》,既是参加认建认养活动的纪念证书,又可作为完成相应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证明,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捐资额或投工量来折算和抵扣当年义务植树法定任务。

  第十八条 对认建认养的费用,个人达200元以上、单位团体达2000元以上者,允许其在认建认养期间,为所认建认养的树木、绿地悬挂或树立认建认养荣誉牌。

  第十九条 除古树名木外,林木、绿地连续认建认养资金额累积,个人达1万元以上、单位团体达10万元以上的,经绿化、林业或建设(园林)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取得该纪念林、纪念树或绿地的冠名权。

  第二十条 在认建认养期间,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未按协议要求履行出资或投工投劳的,主管部门有权中止其认建认养协议中的相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 以出资形式认建认养,受委托的养护单位未按协议标准进行建设或管养,导致林木、绿地毁坏的,认建认养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整改;整改仍不符合协议规定标准的,出资单位和个人有权中止认建认养协议。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受损情况,对受委托的养护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要求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赔偿。

  第二十二条 对因建设需要,在认建认养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的,所赔偿的对象应为产权单位。对认建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损失大小,酌情退还认建认养者提供的经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积极参与认建认养活动,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全民义务植树纪念证》样式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认建认养标志牌、表彰奖牌、荣誉证书等样式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印制。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认建认养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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