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09-00005 | 文号 | 闽林政〔2006〕87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 2009-08-18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
索 引 号 | FJ00126-0260-2009-00005 | ||
文号 | 闽林政〔2006〕87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林业厅 | ||
生成日期 | 2009-08-18 | ||
有效性 | 失效 | ||
标题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 ||
内容概述 |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
各市、县(区)林业局:
近来,各地向我厅反映了森林采伐技术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若干问题以及放宽竹材运输管理的要求,我厅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就森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按坡度控制皆伐面积技术规范问题。我省林地以丘陵低山为主,全省林业用地中坡度在15度以下的仅占6.49%,大多数在26-35度之间,35度以上的占11.94%,且土壤肥沃,气候条件适宜林木生长、容易更新,同时林业规模经营和集约经营也要求相对集中连片,从我省以上实际出发,决定对人工商品林,且坡度在30度以下(含30度)的,可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八条“皆伐面积一次不得超过5公顷,坡度平缓、土壤肥沃、容易更新的林分,可以扩大到20公顷”的规定适度放宽皆伐面积的控制,实施小班经营法,即以小班为单位采伐一个小班,间隔一个小班,小班面积超过300亩或两个以上伐区相连的,伐区之间要留有隔离带,宽度50-100米,以利两个伐区更新郁闭后隔离带的采伐更新。但天然起源商品林和坡度30度以上的人工商品林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抚育间伐技术规范适用问题。对造林密度大,抚育间伐不及时,造成林木分化严重,需通过抚育间伐促进林木生长,确属以培育、经营森林为目的的人工商品林,可适度放宽抚育间伐的起始年限、间伐强度、间隔时间等限制,但最终保留株数不得低于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培育目标所需要的合理保留株数,并做到保留木分布均匀,不开“天窗”。要组织资源、营林等部门经规划、论证后,报设区市林业局批准、省林业厅备案后实施,并做好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抚育间伐作业质量,避免出现砍好留坏,拔大毛式单纯取材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现象发生。
三、关于低产林改造技术规范适用问题。对确因不适地适树无培育前途的人工低产林,虽其生长量高于低产林标准,但通过改造能确保培育新一代速生丰产林的,可适当放宽限制条件,通过科学规划、论证后,报设区市林业局批准、省林业厅备案后实施。但对天然林特别是天然阔叶林的改造仍应严格执行技术规范。
四、关于森林资源建档数据适用问题。目前,各地都存在着森林资源档案数据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问题,造成许多采伐规划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或者经伐区设计后发现调查因子发生变化而必须重新上报规划,给实际工作带来不便,鉴此,考虑到今年全省将陆续开展二类调查工作,在新的资源档案数据库建立之前,对于审核同意的采伐规划,如果伐区调查设计结果与采伐规划之间,地类、起源、龄组、优势树种、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没有改变的,允许以伐区调查设计结果为准申请核发采伐许可证,否则必须按照森林资源调查的相关规定先予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数据后,重新上报采伐规划。新的资源档案数据库建立后,仍按《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五、关于限制商品林中天然阔叶林采伐利用问题。加强天然林特别是天然阔叶林资源的保护管理,遏制天然林锐减趋势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应引导采用有利于天然林正向演替的经营模式,对其中以阔叶树为优势树种的天然林(阔叶树比例成数占5成以上)不得进行皆伐,不得将其改造为人工林,在不影响其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的前提下,可对其中的针叶树进行择伐,择伐蓄积强度控制在40%以内。对于以针叶树为优势树种的针阔混交林原则上允许皆伐,但生态区位十分重要又未划入公益林范围的,立地条件差或坡度35度以上采伐后难以恢复成林的,以及有珍贵树种分布区的林分除外。
六、关于竹材运输管理问题。鉴于我省竹林较早明晰产权,落实分户经营责任制。近几年来,全省竹林资源发展快,质量不断提高,经营状况良好,管理有序。对竹材的运输管理,在省厅同意若干县、市试点并取得成功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坚持采伐限额制度,依法审批核发毛竹采伐许可证的前提下,对竹材及半成品、成品的运输管理予以放宽,省内运输实行绿色通道,林业检查站和其他林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再对竹材及半成品、成品进行检查。但因外省仍有检查,故运输出省的竹材及半成品、成品,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仍应给予办理《出省木材运输证》。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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