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的通告
闽林〔2022〕2号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简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流程,为建设项目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用林审批服务,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重新调整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部分审核审批权限,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审核审批权限

  (一)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权限

  省级权限:一是承接国家林草局委托省林业局的使用林地审核;二是除国家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跨设区市的,以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2公顷的,由省林业局审核。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核权限,但属于国家级权限的,按国家林草局有关规定仍由省林业局承办。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0.2公顷小于1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1公顷小于2公顷的,以及跨县的,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外,永久使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小于0.2公顷,林地面积小于1公顷的,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生猪养殖项目仍按现行规定,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宕口整治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其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以及跨设区市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大于等于3公顷,林地面积大于等于20公顷,以及跨县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外,临时占用林地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面积小于3公顷,林地面积小于20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权限

  省级权限: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省级及以上各类自然公园(含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海洋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以及非线性工程设施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的,由省林业局审批。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区和福州新区,仍按现行规定,由省政府授权相关管委会履行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

  设区市权限:除省级权限外,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等线性工程设施涉及国家级、省级生态林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县级权限:除省级、设区市权限之外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时间

  此次调整审核审批权限从2022年3月15日起实施。其中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委托时间为2022年3月15日至2027年3月14日。2022年3月15日之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已经按规定受理的申请,仍然按原审核审批权限继续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我局可对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有关要求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工作。不得对承接的委托审核事项进行再委托。

  我局对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开展日常监督,强化对各市、县(区)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行政许可事项工作的要求和标准,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行政许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将督促纠正整改;对违规审批许可较多、情节严重的,将提前终止委托。

  四、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自2022年3月15日起,我局将不再受理本通告已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通告委托范围的申请人到相应受委托机关办理。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见附件。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受委托机关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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