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规范松材线虫病疫木除害处理,防止疫情扩散传播,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法规,结合《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闽林〔2021〕5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和除害处理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疫木采伐监管。在松材线虫病疫区,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在采伐申请单位(个人)办理松树采伐审批手续时,应当以告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的形式告知其采伐乡镇是否为疫点、疫木采伐时间、疫木除害和运输等特殊要求以及违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疫木需运出山场除害处理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必须建立疫木运输台账(参考格式见附件2),确保疫木运到指定的除害处理场(点)实施除害处理。采伐申请单位(个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山场疫木管理,对外承包采伐的,应将疫木管理和除害处理要求纳入承包合同,转交告知书或将上述特殊要求和法律责任告知承包者,并做好伐后山场的验收。
二、加强疫木运输监管。松材线虫病疫木须凭《检疫处理通知单》(参考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单》)运至指定的除害处理场(点)实施除害处理。疫点乡镇的疫木运出山场时,应在疫木两端横断面喷红漆标志,疫木不得运往非疫点乡镇实施除害处理,也不得途经非疫点乡镇。
《通知单》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签发,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货同行,存除害处理场(点);第二联(回执联)由除害处理场(点)签收盖章后由承运人或采伐业主带回交签发单位,与第三联(存根联)装订一起备查。签发单位凭原回执联签发下一次《通知单》,直至该除治山场疫木全部运完为止。
三、规范疫木除害处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疫木采伐实际,按照就地就近原则科学布设、依法指定除害处理场(点)。指定的除害处理场(点)应具备围墙(围栏等)、堆场、大门和门卫等基本条件,制定疫木除害处理管理措施(包括疫木除害处理承诺书、疫木除害处理管理制度、疫木堆头管理制度);工艺流程须符合粉碎(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旋切或烧毁处理要求;建立疫木调入台账(参考格式见附件4),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擅自加工疫木板材,禁止调出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疫点乡镇和非疫点乡镇的疫木必须分区、标牌堆放。疫点乡镇的疫木(含加工剩余物)应当于媒介昆虫松墨天牛羽化前(3月底)全部除害处理完毕。
四、加强疫木管理检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林业站应当加强采伐山场和除害处理场(点)的检查指导。一要每月统计核对“两本台账”〔疫木运输台账和除害处理场(点)疫木调入台账〕,一旦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督促整改。二要检查是否落实管理制度,对指定的除害处理场(点)不按规定建立台账或不按时完成除害处理的,应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到位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还可以取消其指定。三要加大疫情危害性宣传,在采伐山场周边的村庄张贴告示或发放传单,禁止农户捡拾、存放、处理疫木及其剩余物。四要强化检疫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擅自出售、收购、存放、处理、加工、利用以及调运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应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办。
五、严禁疫木套用非疫区检疫证运输。非疫区采伐的松木调出本行政区时,防治检疫机构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根据调运单位(个人)提交的《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经现场检疫(现场拍照确认)合格后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禁止只开证、不核实、不检疫行为,杜绝疫区县的松木套用非疫区《植物检疫证书》调出。
六、其它要求
1.本《通知》只对调出采伐山场的松材线虫病疫木管理作出规定,山场未调出的疫木、伐桩以及直径大于1厘米的松枝桠除害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附件1—4为参考格式,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表格,供本辖区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管理告知书
2.××年度××县(市、区)××乡镇疫木运输台账
3.检疫处理通知单
4.××县(市、区)××除害处理场(点)疫木调入台账
福建省林业局
2022年1月28日
附件1
松材线虫病疫木采伐、运输管理告知书
————————————————(采伐申请单位或个人):
松材线虫病是极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森林病害,是我国最为严重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由于我县(市、区)是松材线虫病疫区,松林采伐、山场管理、松木运输和除害处理必须按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为防止疫情扩散传播,维护您们的知情权益,现就松木采伐、运输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采伐乡镇类型:采伐松疫木地点 乡(镇)属于(是、非)疫点乡镇。
2.采伐时间:疫点乡镇疫木采伐时间为当年的10月至翌年的3月,个别未完成采伐的小班,采伐必须在翌年10月开始至11月30日完成。非疫点乡镇且未出现不明原因枯死松树的小班可全年采伐。
3.采伐山场疫木除害处理要求:所有采伐山场的伐桩高度不超过5厘米。疫点乡镇采伐山场(含非疫点乡镇有枯死松树分布的采伐山场)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桠必须全部烧毁处理,枯死松树的伐桩必须剥皮并药物除害处理。采伐下的松木必须有专人看管。发现群众捡拾偷盗疫木、枝桠,应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
4.运输要求:疫木须凭《检疫处理通知单》运到指定的除害处理场(点),一车一单运输;疫点乡镇内的松木运出采伐山场必须在两端横断面喷涂红漆。
5.法律责任:不按要求采伐、运输疫木,或擅自捡拾、存放、处理、加工和利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等,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给予最低一千元最高二十万元的处罚。造成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或有扩散危险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和采伐申请单位(个人)各执一份。
采伐申请单位(个人)悉知上述内容,签字确认:
电话(手机): 身份证号码: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年度××县(市、区)××乡镇疫木运输台账
采伐证号: |
设计出材量: |
立方米 |
林班/大班/小班: 填报单位: |
填报人及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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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
村 |
除害处理场(点) |
检疫处理 通知单号 |
运输车牌号 |
运输数量 |
运输回执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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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米 |
吨 |
小计 |
立方米 |
吨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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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一份采伐证一张表格;2.《检疫处理通知单》一车一单;3.小计等于立方米、吨两项之和,疫木每吨按0.8立方米折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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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检疫处理通知单
松疫处〔 〕字第 号
疫木调运信息 |
调运单位(个人)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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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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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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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数量 |
运输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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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产地 |
采伐证号: 疫木来源小班( 市 县(市、区) 乡(镇) 村 林班 大班 小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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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除害处理信息 |
除害处理单位 |
法人代表 |
|||
联 系 人 |
电话(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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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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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方法 |
粉碎£ 削片£ 旋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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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害处理时限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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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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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木除害处理监管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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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意见(由签发单位填写) |
调运单位(个人)需在有效日期内将疫木运到指定除害处理场(点)进行除害处理。除害处理场(点)按照规定的除害处理方式和时间进行处理。 签发人(签字): 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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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栏承诺(由调运单位或个人填写) |
1、上述填写内容合法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上述疫木按该单要求调运到除害处理场(点)进行除害处理,该单第一联存除害处理场(点),第二联签收后带回交签发单位。 调运人(签字): 调运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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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收 栏 (由疫木除害处理的单位填写) |
今收到疫木 立方米(吨)。我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定的除害处理方式和时间进行处理。 签收人(签字): 签收单位(盖章):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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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本通知单一车一单;2.本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随货同行存除害处理场(点),第二联回执联、第三联存根联存签发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
附件4
××县(市、区)××除害处理场(点)疫木调入台账
调入日期 |
疫木来源 (乡镇、村) |
检疫处理通知单号 |
运输 车牌号 |
进仓数量 |
累计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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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米 |
吨 |
小计 |
立方米 |
吨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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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该台账由除害处理场(点)填写,一个供货单位(个人)填写一本; 2.小计等于立方米、吨两项之和,疫木每吨按0.8立方米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