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的通知
闽林〔2021〕5号

各有关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有关处室局站、直属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为保护森林生态安全,调整林分树种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扩散蔓延的趋势,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1年10月15日        

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技术要点(试行)

根据《福建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有效伐除松材线虫病寄主树种,调整优化林分树种结构,着力构建健康稳定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确保松林改造提升和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取得预期成效,特制定本技术要点。

一、技术类型与相关措施

(一)择(间)伐抚育改造提升

1.适用对象

松类树种占2成以上的林分。

2.采伐要求

(1)择(间)伐抚育改造提升可结合森林抚育间伐措施同步进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只能采伐松树。

(2)伐后保留木不少于30株/亩(含胸径5厘米以上的阔叶树等乔木树种),且均匀分布,不造成大的“天窗”,伐后郁闭度≥0.3。

(3)伐后保留木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

(4)林分中马尾松等松类树种占4成以下的,应对其松树全部采伐。

(5)天然林采伐蓄积量不超过小班总蓄积量的40%。

(6)禁止采伐乡土阔叶树(采伐松树过程中被压断及开设必要的生产便道、集材道等因素除外)。

3.提升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地清理和整地方式,选择优良苗木补植套种,优先选用一、二年生容器苗,营造多树种复层混交林;也可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封山育林等近自然经营方式。

(2)对稀疏松林可采用点播乡土阔叶树种子(如千年桐)等方式,辅以人工措施促进阔叶树生长,培育针阔混交林。

4.注意事项

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该小班已感染松材线虫病疫情或有不明原因枯死松树的,必须伐除该小班及毗邻区域内所有松树,并按规定进行林地清理。

(二)带状采伐(含小块状采伐)改造提升

1.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带状采伐(小块状采伐)改造提升:

(1)马尾松等松类树种占7成以上的林分(除一、二级保护的生态公益林外)。

(2)营造木荷防火林带的。

2.采伐要求

(1)采伐带宽度不大于20米,马尾松等松林平均树高大于20米的,采伐带宽度可按平均树高来确定,保留带宽度应不小于采伐带宽度。

(2)对年龄相近的连片松林,可按片设置采伐带,采伐带面积控制在40%~49%(天然林控制在30%~39%)。

(3)可适当间伐保留带内松树,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5;按照“砍两头、留中间”的方法,伐后松树平均胸径不低于伐前平均胸径,不造成大的“天窗”。

(4)三级生态公益林(天然起源生态公益林除外)中属于更新采伐范畴的,可采取小块状采伐,可在3公顷(45亩)限制面积内集中连片采伐,其中属于同一林权所有者且同一小班面积不大于5公顷(75亩)的可按小班面积采伐。

(5)严禁采伐珍贵树种,禁止采伐阔叶树(采伐松树过程中被压断及开设必要的生产便道、集材道等因素除外)。

(6)鼓励沿山脊线、山脚线开展带状采伐,营造生物防火林带。

(7)不进行小班区划,保持小班的属性不变。

3.提升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地清理和整地方式。

(2)选择速生、珍贵、适应性强的树种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和木荷防火林带。

(3)改造提升完成面积以实施小班总面积计算。

4.注意事项

松材线虫病疫点乡镇原则上不采用带状采伐改造提升。

(三)皆伐改造提升

1.适用对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开展皆伐改造提升:

(1)松材线虫病(含高度疑似)发生小班的松林。

(2)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复的防控方案中因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确需采伐的松林。

(3)松树为优势树种的成过熟人工商品林。

(4)郁闭度在0.3~0.5之间,以松树为优势树种的中幼和近熟人工用材林,经评审备案后,可按低产林进行改造。

(5)重要保护地(如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地等)和具特殊保护价值林分(如马尾松种质基因库、典型地带性马尾松天然群落等)外围以松树为优势树种的人工商品林。

2.采伐要求

(1)对符合《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闽林〔2020〕5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不受树种、林种、起源、年龄、坡度、采伐方式、采伐强度、伐后林分郁闭度的限制。

(2)严禁采伐珍贵树种,天然林、生态公益林中的阔叶树应予以保留(采伐松树过程中被压断、开集材道等因素除外)。

(3)属皆伐改造提升适用对象(3)中的其他人工用材树种,可一并采伐。

(4)属皆伐改造提升适用对象(3)(4)情形的,集中连片采伐面积不超过300亩,且对局部陡坡地段应保留原生植被带,以防止出现崩岗、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提升要求

(1)对人工起源,且属皆伐改造提升适用对象(1)(2)情形的小班可采用炼山整地,其他情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林地清理和整地方式。

(2)选择速生、珍贵、适应性强的树种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

4.注意事项

皆伐改造提升优先安排在发生松材线虫病(含高度疑似)的小班及其毗邻小班实施。

二、相关管理措施

(一)年度实施方案编制

1.以县为单位编制落实到具体小班(地块)的实施方案,省属国有林场以设区市林场管理部门为单位编制实施方案(省直属场单独编制)。

2.县级(省属国有林场以设区市为单位)下一年度的《松林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应在前一年度的8月下旬前完成专家评审,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省直属场报省国有林场发展中心)审核,并汇总报省林业局备案。

3.科学安排年度任务,应本着“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侧重控制松材线虫病疫情增量,消减疫情存量,并结合重点区位生态保护和生物防火林带建设的需要,统筹安排年度任务。

(二)采伐管理

1.采伐时间节点

(1)松材线虫病疫点乡镇及分布有不明原因枯死松树的小班只限于媒介昆虫松墨天牛非羽化期(一般每年10月至翌年3月,各地应视松墨天牛羽化期而定)内开展采伐,并按规定做好山场清理、枝桠除害处理和疫木除害处理。

(2)非松材线虫病疫区县及疫区县非疫点乡镇且未出现不明原因枯死松树的小班可全年采伐,采伐迹地无需开展山场清理和枝桠除害处理。

2.伐区调查设计

简化伐区调查设计,可采用样圆或样带等方法开展。

3.采伐证办理

(1)凡纳入经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县级年度《松林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按本技术要点规定执行。

(2)对纳入《松林改造提升实施方案》的生态公益林(基干林)的采伐,一并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3)若资源档案(或实施方案)中,松树占比与实际不符的,以伐区调查设计为准办理采伐证。

(4)对确实无法或难以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形,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规定。

(5)为节省招投标等前期工作时间,可提前办理采伐证,但应注明允许采伐起止时间。

4.采伐限额使用

(1)统筹安排和优先使用所在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

(2)统筹使用编限单位采伐限额后,采伐限额仍不足的,可以按规定向省林业局申请使用省级不可预见性采伐限额。

5.注意事项

(1)防止“搭车”采伐,严禁借松林改造提升之名,将天然林、生态公益林改种茶、果、竹。

(2)采伐一级保护生态公益林的,需按规定经过专家论证。

(三)集材道、运材道开设

1.鼓励利用现有旧路(便道)或林中林缘空地开设集材道。

2.直接为松林改造提升服务的,且路基宽度不大于5.5米(国家标准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的集材道、运材道的开设涉及纳入生态保护红线方案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可按照内部用地办理审批手续,仍纳入林地管理(生态红线管控意见出台后按其规定执行)。

(四)疫木管理

1.运输

松疫木原则上应就地就近进行除害处理,疫区县内疫木凭《检疫处理通知单》运至指定除害处理场所实施除害处理。疫点乡镇疫木运出山场需喷红漆标志,疫点乡镇的疫木运输不得运往非疫点乡镇进行除害处理,且不得途经非疫点乡镇。疫木经除害处理合格后,方可凭《植物检疫证书》在本省内跨县运输。

2.除害处理场所

除害处理场所需采取封闭式管理,应有规范的疫木除害处理和管理流程,必须建立松木调入和除害处理产品调出台账;场所外需设置公示牌,标明除害处理方式、质量要求、处理期限、处理进度、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严禁未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疫木及除害处理剩余物转运出场。来自疫点和非疫点乡镇的松木必须分开堆放,疫点乡镇的松木必须在天牛羽化期来临前全部处理完毕。

3.除害处理方式

粉碎(削片)、旋切、烧毁等除害处理。

4.监管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松木管理制度,告知采伐申请单位(个人)和疫木除害处理场所有关除害处理要求及法律责任,加强山场清理、松木和枝桠除害过程的监督,防止疫情扩散或疫木流失。禁止非疫区县木材加工企业收购、加工来自疫区县的松木。

(五)检查验收

1.自查验收

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省属国有林场以设区市为单位)应结合年度植树造林和森林经营自查验收办法,开展松林改造提升自查验收,落实各技术类型合格面积,填写自查验收一览表、统计表,编写自查验收报告,上报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

2.设区市汇总上报

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县级自查验收结果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形成统计表,连同县级自查材料,一并报省林业局。

3.成效评估

省林业局组织技术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年度松林改造提升成效评估,评估方案另行制定。

三、其他

(一)本技术要点内容如与《福建省松林改造提升行动方案》(闽林文〔2020〕116号)技术措施有冲突的,以本技术要点为准。

(二)本技术要点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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