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林〔2020〕6号

各市、县(区)林业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局、农业农村局: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以下统称“占用湿地”)的审核工作,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关于研究湿地保护使用管理有关工作的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9〕61号)等精神,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占用名录湿地审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湿地保护意识

  湿地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是国土自然生态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保护湿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强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审核管理,是贯彻《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依法履职的需要;是严格保护湿地,确保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湿地保护意识,增强湿地保护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保护好湿地资源。

  二、明确占用湿地审核部门职责分工

  林业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监督的职责;林业、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湿地的保护管理,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和发布的湿地名录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三、占用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条件

  建设项目占用按照《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发布的名录湿地,按照本《通知》办理审核手续。其中,确需占用省重要名录湿地的,必须列入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确需占用一般名录湿地的,必须列入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完善占用湿地审核工作

  根据《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和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对项目建设确需占用省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滨海湿地除外),开展占用湿地审核工作。审核程序如下:

  (一)申请

  由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申请表(式样详见附件1);

  2.属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

  3.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等立项批准文件;

  4.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对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评价报告材料;

  5.占用湿地占补平衡方案,方案中应明确从湿地储备库中补充的湿地名称、所在行政区域、湿地类型、湿地面积、湿地图斑、四至范围、矢量数据、恢复修复措施等内容(临时占用湿地的提供湿地生态修复方案,方案需明确湿地保护与恢复的责任单位、建设主体、保护修复措施、时间进度、资金预算、预期效果、后期维护措施等内容)。

  (二)办理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件后,根据发布的湿地名录征求同级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意见,并会同湿地保护有关部门共同现场查验后,填写《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现场查验表》(式样详见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林业局,并抄送设区市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

  省林业局收件后,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规定和公布的湿地名录中的湿地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管单位)职责分工,及时办理或分送至省水利厅等部门。省水利厅等部门应依法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网络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出具占用湿地书面审查意见反馈省林业局,省林业局根据省水利厅的意见,统一出具意见,同时抄送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湿地保护主管部门。

  涉及占用省重要湿地的,由省林业局根据省自然资源厅(涉及滨海湿地)、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局(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出具的意见,提出办理意见并转报省政府。

  根据“放管服”精神,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和水利厅可采用多评合一或单独论证方式,在项目立项至土地审批前的各个环节组织专家论证,形成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的专家论证意见。

  五、强化湿地保护管理

  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湿地保护主管部门要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福建省湿地占补平衡暂行管理办法》《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等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项目占用湿地管理,监督建设单位落实湿地“占补平衡”和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重点监管和信用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湿地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根据《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要求,加快组织编制湿地名录,并按程序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发布,建立湿地名录管理制度,建立新增湿地储备库,为顺利开展建设项目占用湿地审核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申报用地时,应明确上报地块是否涉及湿地,并承诺用地审批后按建设用地管理,不纳入湿地名录。

  滨海湿地的审批、管理,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国家对占用湿地保护管理有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办理。

  附件:1.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申请表(式样)

      2.建设项目占用湿地现场查验表(式样)

      3.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报批流程图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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