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的通知
闽林〔2020〕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0年2月12日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严格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调整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在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区划界定,并按国家有关程序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省级生态公益林是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规划,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和标准在重点生态区位范围内区划界定,并经有关程序由省政府批准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区划和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生态优先、科学布局。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目标为导向,以国土空间规划为遵循,与生态保护红线相衔接,优先保障重点生态区位,因地制宜、集中连片、合理布局,推动全省生态公益林布局、规模、结构更加合理,森林生态功能更加完善,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总量增加、优化提升。生态公益林调进的面积应不少于调出面积。生态公益林增减平衡以县级为基本单元,以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为总量平衡单位,按照“区位调重、树种调优、蓄积调高”要求,优化提升生态公益林质量。

  (三)依法引导、严格管理。在生态优先的前提下,保障林权所有者、承包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区划界定,严格调整审批,加强生态公益林管理。

  第二章 区划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在林地范围内进行区划,并将森林作为主要的区划对象。

  第六条  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闽江源头。闽江(含金溪)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2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20公里以内的林地。闽江(含金溪)流域面积在10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

  (二)闽江两岸。闽江(含金溪)干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河长在300公里、且流域面积2000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干堤以外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三)国家公园中的林地。

  (四)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五)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

  (六)库容6亿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七)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和湿地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且有林地面积占该重要湿地陆地面积50%以上的湿地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八)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含红树林)。在沙岸地段,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岸上延伸200米;在泥岸地段,从适宜种植红树林或能植树的滩涂起,或从海水涨潮的最高限起向陆地延伸100米;在岩岸地段,为临海1公里以内最高山脊的临海坡面。

  (九)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第七条 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

  (一)江河源头。汀江、九龙江、晋江、敖江、龙江、木兰溪、交溪、漳江、萩芦溪、东溪、霍童溪河流干流及闽江流域一级支流大樟溪、尤溪、古田溪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10公里以内的林地;闽江流域河长100公里以上的二级支流、敖江、汀江、九龙江、晋江、龙江河长在100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5公里、汇水区内江河两侧最大5公里以内的林地。

  (二)江河两岸。汀江、九龙江、晋江、敖江、龙江、木兰溪、交溪、漳江、萩芦溪、东溪、霍童溪干流及其河长在100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闽江流域一级支流大樟溪、尤溪、古田溪及河长100公里以上的二级支流,河岸或干堤以外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三)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林地。

  (四)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6亿立方米以下的大型水库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五)除基干林带外的沿海防护林。所称沿海防护林是指以海岸为主线在临海乡镇建立的人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综合森林生态防御体系。

  (六)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和省级以上湿地公园周围1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七)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和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林地。

  (八)省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林地。

  (九)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的林地。

  (十)铁路、高速公路、国道两旁100米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100米,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十一)环城市周边从林缘起到第一重山脊的林地。

  (十二)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点)的林地。

  (十三)其他生态区位重要或者具有特殊保护意义的森林和林地。

  第八条 符合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区划范围的称为重点生态区位。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重点生态区位落界,落界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林业局。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划定的重点生态区位不再重新区划,因生态区位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三章 区划界定

  第九条 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全省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组织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生态公益林具体范围的区划界定工作,将生态公益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做到权属明确、四至清楚、面积准确、集中连片,同时确定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等级。

  第十条 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按照《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划分为三个保护等级。

  (一)一级保护,为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域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

  (二)二级保护,为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生态保护红线以外属于江河源头、大中型水库周边、沿海防护林、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的省级生态公益林;

  (三)三级保护,为除一级保护和二级保护区域以外的省级生态公益林。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应当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十日。对非国有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还应当征得林地、林木所有者的同意。公示期满,利害关系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与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区划界定书。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完成后,县级人民政府将生态公益林的区划界定申报材料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属于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文件、资源状况、林地林木权属情况、区划界定成果报告、生态公益林叠加区位图层的位置图以及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等。

  第十三条 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经批准后,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的森林资源档案进行林种变更,并通知生态公益林所有者及时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同时做好相关区划界定档案材料的保存。

  第十四条 《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施行前已经划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再重新区划界定。

  第四章 区划调整

  第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实行“总量控制、区域稳定、动态管理、增减平衡”管理机制,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十六条 经区划界定的生态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原因,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调整:

  (一)因生态公益林布局优化调整需要,将重点区位内商品林调整为生态公益林,将重点生态区位外现有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为商品林;

  (二)因国家公园、世界遗产地、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等范围或功能区发生变化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的;

  (三)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的;

  (四)因自然灾害、项目建设导致生态公益林灭失且难以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需要调出生态公益林的;

  (五)因省级以上重点项目建设需要,省政府认为确需调整生态公益林的。

  第十七条 生态公益林调整应确保调进面积不少于调出面积。调进的要保证质量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区划范围;调出的应以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持集中连片为原则。

  第十八条 生态公益林的调进,应征得林权权利人同意,并按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做好区划界定工作。

  第十九条  生态公益林的调出,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调整申请进行审核,并组织对调出生态公益林开展生态影响评价,提供生态影响评价报告。同时对调出的生态公益林在生态公益林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十日。

  林权权利人书面申请,包括:申请报告、身份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不动产权属证或林权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将调整申请材料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调整的文件、申报调整生态公益林小班一览表和叠加区位的基本图(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调整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材料(应包括小班范围、地类、树种组成、年龄、区位等重要因子)、界定书复印件、权属明细表等。涉及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二)(三)(五)情形需要调整生态公益林的,还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林权权利人申请材料、区划界定书、公示材料、不动产证或权属证明材料等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省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文件使用“福建省人民政府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和调整专用章”。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调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林地,实行“先补后用”,以储备库形式实现占补平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下一年度使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需求,提前在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中规划建立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并按照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有关要求做好区划界定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将生态公益林储备库建立情况报设区市林业局审核汇总,由设区市林业局报省林业局备案。

  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根据实际占用征收生态公益林的面积,从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生态公益林储备库中调进相应面积补充为生态公益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生态公益林监管过程中发现的区划错误情况,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核定,核实情况后按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有关规定进行修正,并报省、市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林业局建立生态公益林数据库,每年底对调整的生态公益林数据库进行更新,并将有关情况(含矢量数据)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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