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700-2019-00014
  • 文号: 闽林文〔2019〕1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19-02-15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 内容概述: 调整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授权福建自贸试验区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 2019-02-19 09:30

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发局,局各处室局站,局直属各单位,武夷山国家公园管理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闽政文﹝2018337号)精神,为深化我省林业“放管服”改革,服务自贸试验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以下事项授权自贸试验区实施: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省级核发

  1子项:林木良种种子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3子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延续、补发和变更

  (二)省级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子项:珍贵树木(含古树名木)采伐审批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省级审批

  1子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省级审批

  (四)临时占用林地省级审批

  (五)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

  1子项: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核后核发)

  2子项: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核发(查验后核发)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闽政文〔2015250号)和《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林〔201514号)授权自贸试验区实施的下列事项收回省林业局实施(根据其他有关规定下放相关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的不受影响),不再由自贸试验区实施:

  (一)猎捕、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和运输携带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包含3个子项)(现名称为: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制品审批)

  (二)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现名称为: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三)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现名称为: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省级审批)

  (四)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许可(现名称为:在省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内建设机构或设施审批)

  (五)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种质资源审批(现名称为: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审批)

  (六)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三、请福州、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以及局有关处室局站继续加强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为自贸片区开展审批创造必要条件,并做好下放权限的跟踪指导,确保省级权限落实到位。同时要根据“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完善下放(委托)事项监管责任清单,创新监管方式,健全监管措施,完善执法模式,推动有关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对收回省局实施的事项,有关处室局站要做好衔接,确保工作不断档,相关职责正常履行。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省级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林〔201514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林业局 

                                             2019215

 

全文下载.pdf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温馨提示:

PDF文件可直接使用非IE浏览器阅读查看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