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700-2019-00008
  • 文号: 闽林文〔2019〕1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19-01-21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简化部分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简化部分审批事项的通知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调整简化部分审批事项和申报材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 2019-01-24 16:17
各市、县(区)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我局研究决定调整永久使用林地部分审核权限和简化了电力线路走廊林木采伐有关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调整下放永久使用林地部分审核权限

  除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世界自然遗产地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和省属国有林场以及基干林带林地之外,使用林地面积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使用林地面积不足0.2公顷的,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即如果不涉及上述重要敏感生态区域和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林地,使用国家级、省级生态林林地0.2公顷以上不足1公顷的,亦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使用国家级、省级生态林林地不足0.2公顷的,亦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建自贸试验区、福州新区的林地审核审批权限不变,仍按省政府授权执行。

  二、关于简化电力线路走廊林木采伐权属证明材料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网优化升级提升电力保障能力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66号)精神,对急需采伐电力线路走廊的林木,在以下条件均满足的情况下,准予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所申请采伐的林木,电力设施产权人与林木所有人已签订砍伐林木和砍伐后及时绿化但不再种植高杆植物的协议,并按规定补偿到位。

  ()拟采伐林木的情况已经过公示且没有收到异议。

  ()对于个别尚未办理林木所有权证书且在同一个乡(镇)行政区域内的,由林木所有人提供相关权源依据,村委会出具林木权属资料并经乡镇政府依法确认无疑义。

  三、其他要求

  (一)使用小面积重点生态林林地的审核权限委托下放后,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从严审核把关,并按要求做好重点生态公益林占补平衡。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受委托审核权限履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对不严格执行林地审核相关规定的市、县(区),我局将责成其认真纠正和整改,并视情况收回委托的审核权限。

  (二)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审核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引导项目业主严格依法使用林地,采取有效措施遏制盗砍滥伐林木、未批先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活动高发势头。

  

                

                                                            福建省林业局

                                                              2019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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