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800-2025-00031
- 文号: 闽林函〔2025〕7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5-04-27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526号建议的答复
- 内容概述:
兰爱珍代表:
《关于加大对山区县生态补偿力度的建议》(第1526号)由我局会同省财政厅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的问题。多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努力下,全省生态补偿标准稳步提高、范围逐步扩大。目前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为竹林、经济林22元/亩·年,乔木林及其他地类23元/亩·年(每亩超出22元部分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2023年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内林权所有者补助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到省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每年每亩再补3元。天然商品林停伐管护补助标准为天然商品乔木林、灌木林地、疏林地23元/亩·年,天然商品竹林补助1元/亩·年。2024年共安排省级以上财政资金14.5亿元,用于林业生态补偿,其中安排南平市、三明市、龙岩市共8.77亿元(清流县2958万元),占全省的60.5%。下一步,我局将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级财力情况,探索提高生态补偿标准途径,视财力情况逐步提高生态补偿标准。
二、关于加大商品林收储力度的问题。根据《福建省“十四五”林业发展专项规划》,“十四五”期间我省继续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工作,截至2024年底共完成20.7万亩赎买等改革任务,省级财政共投入补助资金1.85亿元。2025年进一步推进赎买等改革工作,计划完成改革任务1.8万亩,省级财政已拨付补助资金1800万元。
三、关于探索推动林地保有量指标交易的问题。目前,国家林草局正组织编制《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26-2035年)》。待纲要编制并下发后,我局将依据纲要精神组织全省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确定各地的林地保有量指标。后续,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下辖县(市、区)探索林地保有量指标交易工作。
四、关于探索推进天然林、生态公益林异地代保机制的问题。由于天然林面积可增长空间有限,目前我省天然林暂时没有条件实行异地代保机制。根据《福建省生态公益林条例》规定,本行政区域内调整补充有困难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异地补充,异地补充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目前漳州、泉州等地有开展生态公益林异地占补平衡工作。
感谢对林业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王智桢 王宜美
联 系 人:刘晖(省森林资源监测总站)
联系电话:0591-87921211
福建省林业局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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