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800-2024-00014
  • 文号: 闽林函〔2024〕4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4-03-12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内容概述: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2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来源:资源管理处 时间: 2024-03-12 15:44

省水利厅:

  陆盛彪代表提出的《关于以机制创新推动福建小水电绿色发展的建议》(第1022号)已收悉,我局的办理意见如下:

  2022年以来,我局依据《福建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福建省小水电审批手续完善工作的通知》(闽水农水〔2022〕2号)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指导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小水电用林审批服务工作。

  一、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对于《森林法》颁布实施(1985年1月1日)前开工建设且后续未再新增使用林地的水电站,可视为合理缺项,不再补办用林手续。1985年1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符合用林政策的项目,指导业主依法依规补办用林手续。

  二、下放省级审批权限。近年来,我局已多次调整下放部分省级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扩大市县两级权限。目前,我局已将生态林面积小于1公顷,林地面积小于2公顷(不涉及国家公园,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省属国有林场,基干林带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权限委托下放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执行。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推进林业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指导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做好小水电用林审核审批工作,积极推动我省小水电绿色发展。

  领导署名:王宜美

  联 系 人:王震(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591-88608207

  福建省林业局     

  2024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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