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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省防检局 发布时间:2017-12-20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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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背景
(一)修订目的及意义
我厅于2015年制定了《福建省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进行了修订,但该《管理办法》仍有部分条款不符合“放管服”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实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程,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消灭现有疫情林木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规范疫木安全利用管理,对该办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改后将有利于推进我省松材线虫病防控进度,做好《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更加规范疫木管理和高效利用,防止疫情传播扩散,保护我省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
(二)修改依据
《行政强制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5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等法规及文件精神。
二、政策措施
(一)有关术语
1. 疫木。指松材线虫病县级疫区内未经除害处理的或者非疫区内染疫的松科寄主植物(包括松原木、锯材及其制品,下同)。
2. 疫木临时除害处理点(简称临时点)。由于临时点是专门为处理特定山场的疫木而设定的,且允许在松墨天牛成虫活动期对疫木进行除害处理。为防止因临时除害处理而造成新的扩散,要求对临时点设立的可行性进行专家论证后方可设立。
3. 指定疫木安全利用企业。为加强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疫木除害处理企业的监督与管理,同时也为提高指定效率(原来由省防检局指定),综合考虑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意见,决定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初选,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指定。
(二)有关内容
1. 疫区管理。该章节明确了疫情报告时间,疫区确认、划定、公布、撤销需按有关规定执行,规定了疫区和疫点的拔除标准,明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防控目标和任务,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松材线虫病防控年度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复或印发实施。该章节有关内容,依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的通知(林造发〔2014〕10号)有关规定制定。
2. 疫木采伐管理。一是松枯死木清理。为能及时清除疫源,防止疫情扩散,疫区内应常年清理松枯死木。同时,为加快松枯死木清理进度,松枯死木株数占该小班树木株数5%以下的,简化采伐审批手续,实行伐区简易设计(地点、株数必须明确)。按照权属,属省属国有林场的松枯死木,凭调查报告,报省林业厅审批;其他权属的松枯死木清理,由乡镇林业站会同县级监测调查人员现场核实签字后,直接手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如松枯死木株数少于该小班树木株数1%(或3株以下)的,可直接手工办理),采伐情况实行季度报备,每年底补录到林政系统。 二是枯死木代为除治。根据《行政强制法》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已下达松枯死木《限期除治通知书》,林权所有者逾期不除治的,且后果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资源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代为除治,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除治,代为除治程序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 三是采伐限制。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除特殊情况采伐外,不得进行松木商品性采伐,只能进行松木的防治性采伐,并规定了特殊情况的几种情形。防治性采伐包括除治性采伐和预防性采伐,防治性采伐必须纳入松材线虫病防控年度实施方案。是否为防治性采伐可以凭疫情鉴定报告或松材线虫病防控年度实施方案。 四是山场除害时限。根据松材线虫病主要由松墨天牛成虫活动携带传播的特点,将山场除害分为松墨天牛成虫非活动期和松墨天牛成虫活动期。松墨天牛成虫非活动期和松墨天牛成虫活动期由各设区市根据气候、地域和当地松墨天牛生物学特性确定。其中成虫非活动期的采伐,结合松材线虫病防治任务年度管理要求,分为12月底完成和翌年成虫非活动期前完成两种情形;成虫活动期实施的采伐,要求在该期限实施采伐改造的山场,松木及1cm以上枝桠应于采伐之日起2个月内就地完成除害处理。
3. 疫木调运管理。所有疫木运出山场要打红漆标志,要加强运输环节的监管。 一是县内调运。松墨天牛成虫非活动期,疫木可调运到临时点、指定企业或板材定点企业。松墨天牛成虫活动期除特殊情况采伐外,只允许调运到临时点进行除害处理后利用。因特殊情况采伐调运到指点企业利用的,在调运期间需采用密闭车辆运输。 二是跨县调运。跨县调运疫木需按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制定调运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调运前需有调入县森防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安全利用调运要求书》,调运时须有调出县森防检疫机构签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检疫处理通知单》随货同行。
4. 疫木安全利用管理。一是安全利用方式。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提出的“实施松材线虫病防治工程,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消灭现有疫情林木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目标,加快松材线虫病除治进度,决定实施常年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工作,为更好解决疫木除害处理和安全利用问题,对疫木安全利用方式进行分类施策,即分为全年安全利用和成虫非活动期安全利用。实施全年安全利用的,可采取就地或就近除害处理后利用,而成虫非活动期安全利用除可采取全年安全利用的方式外,还可运到指定企业或板材定点企业实施安全利用; 二是设立安全利用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除板材定点企业按国家林局有关规定执行外,临时点及指定企业应当具有符合加工要求和标准的生产设施、加工生产流程符合除害处理技术要求和健全的加工生产管理措施和制度,此外,由于临时点是为解决成虫活动期采伐的疫木除害处理问题,该时期是疫情扩散的高风险期,为降低风险,对临时点及疫木运输线路的周边环境提出了周边1km范围内不得有松树分布的要求(根据有关文献的研究结果而提出),同时要求临时点有关条件及运输路线需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为防止指定企业疫木流失及加强监管,要求指定企业必须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及具有防止疫木流失相适应的场所,如疫木堆场、围墙、大门等,同时不得有加工板材的锯台等设备; 三是对安全利用企业的要求。为防止采伐、运输及加工各环节的疫木流失,各有关单位需按要求做好各自台帐管理,按要求时限完成除害处理任务,并彻底销毁加工剩余物,不得将未经除害处理的疫木转卖或违规加工板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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