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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福建省林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说明

来源:省林业执法总队 发布时间:2017-10-09 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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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随机抽查即是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开展行政监督检查的活动。林业推行随机抽查,是深化“放管服”体制改革、构建新型监管体系、推进监督检查公平高效的重大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多次作出重要部署。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和出台文件,对推进随机抽查监管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省林业厅迅速行动,组织开展了2016年省级林业随机抽查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积累了许多经验,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适用全省的林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深入推进林业随机抽查工作,既是林业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也是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内在需求。
起草工作以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以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推行随机抽查工作要求为指导,结合我省林业实际进行研究制定。《细则》共二十五条,对随机抽查定义和适用范围、实施主体和工作机制、抽查事项清单编制、检查对象库和检查人员库建立、随机抽取方式和要求、实施检查程序和方法、检查成果报告和公开等方面进行规定。《细则》初稿形成后,先后征求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厅有关处室局站和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过认真研究和沟通协调,并多次修改完善后形成送审稿,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随机抽查的含义。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省审改办公布的权责清单来看,林业主管部门涉及行政规划、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责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其他行政行为等监管职责。《细则》所称随机抽查,即是对依法可以采用抽样检查方式的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开展的检查活动。由此可见,林业随机抽查包含三层含义,其一,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是履行法定的行政监督检查包括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职能,不是新增加的一项工作任务。其二,林业随机抽查权力来源于林业权责清单规定的行政监督检查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与权责清单应当保持衔接。其三,随机抽查事项不包含权责清单中全部监督检查事项,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验收检查、跟踪检查、实时检查、专项检查等全面检查方式的,需要由专业技术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项检测、检验、检疫等专业检查方式的,以及其他方式的,仍按原规定开展行政监督检查。
    (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鉴于林业行政监督检查职能分散在各职能机构,即林业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而且长期以来由其组织实施,客观上存在对接问题。因此,需要构建综合检查工作机制,一是一个机构牵头组织。具备条件的林业主管部门都应确定一个机构或者单位,具体负责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对于一些地方由各职能机构分别组织实施检查的,也要明确一个机构或者单位具体负责上下工作对接。二是多机构参与综合检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职能机构原有监管职责不变,将其行政监督检查事项纳入随机抽查范围,实行参与式的综合检查活动。三是谁参与谁提供检查资料。《细则》规定了林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由有关职能机构提出,牵头机构负责汇总编制。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多个职能机构的,其检查对象和职能机构检查人员可以联合提供、相互补充。四是不参与综合检查问题。一些职能机构不提出随机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参与随机抽查,造成履职不到位,或者违反规定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检查,引起投诉的,由该职能机构承担相应后果。建立参与式综合检查工作机制,可以避免分别开展随机抽查造成效率不高,甚至多机构对同一检查对象重复检查的问题;也可以避免一个机构承担检查任务出现力量不足,甚至产生业务脱节的问题。
    (三)检查对象抽取方式。随机抽查抽取检查对象,可以实现公平目标,但也会存在检查对象过于分散,造成检查工作效率不高的问题。《细则》权衡了公平与效率,采用分区域抽取检查对象的办法,规定了可以采用以县(市、区)或者乡镇(街道)为区域,按区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的方式,被抽中区域即该区域内的全部检查对象相应列入检查范围。需要强调:按区域抽取检查对象,仅仅是抽取方式方法的调整,没有改变随机抽取的属性,更不能认为该区域作为检查对象或者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检查对象。对于县级检查对象是否以乡镇为区域进行抽取,还要因地制宜,特别是行政区域面积较小的县,不宜按区域抽取检查对象。对于随机抽查事项是一次性全部抽取检查,还是分类多次抽取检查,《细则》不做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四)检查活动组织实施。实施监督检查活动是随机抽查的核心任务,在检查过程将影响到检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为此,《细则》做了明确规定:一是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无论实施行政处罚,还是实施行政监督检查,都是行政执法行为,应当持有执法证件并在检查时向被检查人出示。二是明确检查内容。强调必须按照事项清单规定的检查内容,在此基础上,重点检查近1年以来发生的行为,也就是自抽取检查对象时间之前1年内的行为,除已获得违法线索信息外,原则上不扩大检查内容和延伸检查。三是涉及重复检查问题。省、市、县三级分别实施检查有可能存在重复检查情形,对此提出了县级以上林业随机抽查成果经审查后可以引用,尽量减少对同一检查对象的重复检查。四是检查技术支持问题。检查需要专业技术支持的,由职能机构负责解决,可以指派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单位或个人,但技术支持人员不列入执法检查人员。
    (五)检查成果的应用。获取并运用检查成果是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根本目的。《细则》对此进行了明确:一是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对检查情况和检查结果进行公开,既是保障社会公民的知情权,也是对检查对象的信用监管,更是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社会监督。对于检查对象涉嫌违法犯罪信息的公开问题,也就是随机抽查结果后续公开事项,应当由接收案件的部门和单位,按照行政案件或者刑事案件有关规定进行信息公开。二是成果报送。强调各地应当按时上报随机抽查成果,一方面是按照省、市、县三级全覆盖的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需要对各地随机抽查成果进行全面汇总,并形成全省林业随机抽查工作报告;另一方面是积累林业随机抽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为下一步我省更好地开展林业随机抽查工作和探索新型林业监管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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