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各有关省属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加快我省林业产业发展,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2003〕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产业龙头促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文〔2014〕26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2023年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评审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筛选推荐原则
(一)申报标准和要求。各地在筛选和推荐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2021-2023年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和要求》(详见附件1)申报,不得弄虚作假,真正将有实力和发展潜力、能带动区域优势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推荐上来。
(二)申报范围
1.行业范围。包括以人造板、家具、木竹制品等为主的木竹加工类;以松香深加工、活性炭等为主的林产化工类;以笋制品、干果、野菜加工等为主的森林食品类;以林业生物质能源、林业生物质材料、林业生物医药等产品为主的林业生物类;以花卉苗木种植、加工、经营等为主的花卉苗木类;以森林景观利用为主的森林旅游类;以竹(木)材为原料的制浆造纸类。
2.评定数量。不设数量限制,只要符合条件均可申报,企业达到龙头企业规定标准和要求的给予评定确认。
二、申报程序
各地按自愿的原则,组织龙头企业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并由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行文上报省林业局,省属企业直接报省林业局。对获得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和国家农业重点龙头企业的林业企业,在有效期内,企业自愿填报申报文本(详见附件2),经林业部门逐级审核申报,给予直接确认。对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在有效期内,直接确认为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申报材料
(一)填写申报文本。各申报企业必须按照申报条件要求,认真填写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详见附件2)。
(二)企业情况简介。要求写明:主要发展业绩、特色,主营产品或业务的品牌情况及其市场辐射情况,质量水平、资质情况,科技创新和设备水平,带动基地、农户的方式和带动规模及其有关情况。
(三)相关材料。各申报企业须提供:(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品牌(含商标、名牌、荣誉等)的复印材料;(3)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验的2019、2020年度财务报表;(4)经有资质部门出具的2019、2020年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无产品质量检测要求的企业可不出具);(5)银行信用等级复印材料;(6)当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据;(7)带动农户基地相关材料(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当地林业部门或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3)。按申报文本、企业简介材料及以上附件和相关材料的顺序,并以A4规格装订成册,一式2份。
申报企业必须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审核把关。申报文本、企业简介、附件材料及其他材料中的有关指标和文字内容必须衔接一致,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取消其评定资格。汇总表由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和有关省属企业汇总后发送至省林业局改革发展处邮箱。
四、申报时限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资源生态局,各有关省属企业请于2021年6月1日—10日期间将审核合格的龙头企业申报材料和推荐文件报送省林业局改革发展处,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伍清亮,电话:0591-88608099,传真:0591-87803957,电子邮箱:lytcyc@126.com。
附件:1.2021—2023年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标准和要求
2.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文本
3.带动农户材料(范本)
4.2021—2023年福建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推荐汇总表
福建省林业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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