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330-2021-00108
  • 文号: 闽林函〔2021〕17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1-07-15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函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的函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 2021-07-15 17:33
省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旅厅、海洋渔业局:

  为保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有序,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福建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现予以印发实施。

                                     福建省林业局

                                      2021715

 

 福建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

组织和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福建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工作客观、公正、有序,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建省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建、调整、更名、撤销等评审工作,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材料的初审工作;承担对省级自然保护区确界中图上界址点、面积与公布数据的一致性审查。

  调整,包括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范围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功能区调整,是指自然保护区内部功能分区的调整。

  更名,是指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主要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福建省林业局负责组建。

  评审委员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评审委员组成,原则上5年一届。

  主任委员由省林业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省林业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由部门代表委员和专家委员组成。

  部门代表委员由省发改、财政、科技、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林业、海洋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选派推荐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实行委派制。部门代表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评审委员的,原推荐部门可推荐他人替换。

  专家委员从《福建省自然保护地专家评审委员会名单》中抽取711名专家担任。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可不限于名单。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评审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初审申报材料;

  (三)组织对提出申报的自然保护区进行实地考察;

  (四)组织召开评审会议;

  (五)新建和管理评审工作档案。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局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处长担任。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将初审结果反馈给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整改和核查。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组织材料初审、实地考察等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况的,不予评审,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

  (一)申报程序不合理;

  (二)申报材料内容不完整、不真实;

  (三)自然保护区内存在环境违法行为。

  第六条 评审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作风正派,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部门代表委员应当由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担任;

  (三)专家委员应当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自然生态保护等相关专业领域工作10年以上;

  (四)熟悉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五)身体健康,能够参加自然保护区实地考察和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具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评审委员根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的分工和要求,参加评审工作,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不受任何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评审委员与被评审自然保护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审查的公正性时,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回避;

  (三)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评审委员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部门代表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更换代表人选。专家委员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专家委员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国家保密规定,泄露在评审过程中不宜公开信息的;

  (四)索取或者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每年评审工作需要,结合被评审自然保护区的特点和专家的专业方向,选派一定数量的专家进行实地考察。特殊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专家委员可不限于专家库名单。

  第十条 实地考察是客观了解拟申报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价值和管理现状的重要步骤,是评审工作的重要环节。

  实地考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考察主要保护对象的典型性、脆弱性、多样性、稀有性、自然性、完整性、科学价值、经济社会价值及其在国内外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产保护中的重要性、地位和意义;

  (二)考察自然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三)了解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管理机构、人员配备、经费来源、资料、档案、标本等管理状况;

  (四)考察自然保护区管护基础设施建设状况,了解所采取的管护措施和开展工作等情况;

  (五)了解自然保护区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社区发展情况;

  (六)了解涉及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情况,分析其已经和可能对自然保护区产生的影响。

  (七)核查申报书的描述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主要了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价值、主要保护对象确定是否科学准确、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分区是否科学合理、保护区确界中图上界址点、面积与公布数据是否一致性,当地政府、群众的意愿、建立保护区面临的不利因素等事项。

  第十一条 实地考察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开展:

  (一)阅读申报书和科考报告、总体规划、图件及其他相关书面材料;

  (二)听取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或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情况的介绍,询问有关事项;

  (三)选择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的重要地段,具体察看其真实性和现状表现及功能分区的合理性等,考察自然保护区内及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所在区域;

  (四)走访与自然保护区联系密切的社区及相关单位,了解公众对建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态度;

  (五)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当地业务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反馈考察情况,交流意见。

  第十二条 考察结束后,评审委员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实地考察报告。考察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情况清楚、结论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自然保护区的资源现状和建区的科学价值,基础设施状况,管理情况,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的评价,与当地政府和周边社区的协调状况,现有管理能力评述,建设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或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基本意见,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三季度,由主任委员或者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申报材料提交的截止时间为630日,逾期将转入下一次评审。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临时召开评审会议。

  每次评审会议评审委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参会评审委员总人数的五分之四。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正常秩序,高质量地完成评审任务,评审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避免外界干扰,保障评审顺利实施;便于评审委员阅审参评资料和讨论评议;便于评审前、评审中、评审后各种材料的归类、分发和整理;保障评审委员的正常开会和食宿并符合财务审计规定。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初审;

  (二)专家实地考察(实地考察专家不限于专家委员);

  (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四)召开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议;

  (五)对通过评审的自然保护区进行网上公示;

  (六)向申报单位反馈评审和公示意见;

  (七)对申报单位就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后的申报材料再次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议应当包括以下议程:

  (一)评审委员审阅文字和音像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到会介绍自然保护区基本情况;

  (三)专家委员介绍实地考察情况和意见;

  (四)评审委员进行质询和讨论,发表意见;

  (五)评审委员实名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评审工作纪律与要求:

  (一)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作息时间,准时参加评审会议,评审会议期间会场内禁止使用手机;

  (二)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不得参加各种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宴请等活动,不得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任何礼物礼金;

  (三)评审期间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不得私自离开会场,更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工作的内部信息;

  (四)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特定申报单位拉票打招呼;

  (五)评审委员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评审工作机密,严格控制评审委员及评审项目的知晓范围。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议以实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被评审的每个自然保护区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评审委员的五分之四以上(含五分之四)赞成票,方可通过。

  被选派前往实地考察的专家委员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考察情况,不参加投票。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省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议审查通过的自然保护区,应当组织进行网上公示(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除外),并及时向申报单位反馈评审和公示意见,组织整改和处理。对未通过评审的自然保护区,应书面通知申报单位。

  第二十条  对于公示无意见或公示意见已经处理完毕,评审意见已经完成整改或说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新建、晋升、撤销、调整及更名等事项的评审意见,由省林业局汇总后报送省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复后,由省林业局发布新建或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分区、保护对象、经纬度、拐点坐标等基础信息,并行文向国家林草局备案。

  符合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由省政府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动态调整共享机制,及时将依法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区范围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实现国土空间“一张图”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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