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350-2018-00180
  • 文号: 闽林文〔2018〕14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厅
  • 生成日期: 2018-09-19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印发《福建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管理办法》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 2018-10-10 11:46
各设区市林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村发展局,厅有关处室局站、厅直各单位:

  进一步规范林业科技补助项目管理,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林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保障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林业厅

                                   2018919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林业科技补助项目管理,提高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加速林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保障科技推广示范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林业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以上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7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包括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项目和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项目。

  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项目包括林业科学研究项目、林业科技(示范)园区项目、林业长期科研(试验)基地项目以及林业科技推广项目。

  第三条 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和指导全省林业科技补助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院校,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林业科技补助项目的申报、组织实施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任务管理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年度林业科技项目支持重点,科学设计选题。省林业厅将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综合评审结果择优立项。

  第五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项目择优安排后,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签订的委托单位为省林业厅,保证单位为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或省属有关院校。

  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项目择优安排后,由省林业厅下达任务书,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厅直属有关单位和省属有关院校负责组织项目监督和实施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在每年1220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项目实施保证(管理)单位要定期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管理工作。省林业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遵守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项目实施任务、地点、规模、技术指标、项目组核心成员等内容,确需变更或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其中: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或省属有关院校承担的项目由省林业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或调整的意见,其他项目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答复,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可能对项目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取证并逐级书面上报,由省林业厅做出延迟、中止或撤销的决定。

  第三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补助项目由省林业厅负责组织验收。

  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项目中由省林业厅直属有关单位或省属有关院校承担的项目由省林业厅负责组织验收;其他项目由所在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结题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取现场查定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方式。不在项目所在地组织的会议验收,应事先完成现场查定工作。

  现场查定是指项目合同(含任务书)中规定的内容与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由专家出具现场查定意见。

  会议验收是指主持验收单位通过组织专家召开专门会议(含现场会议)的方式,经项目承担单位汇报、专家质询、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组织验收单位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委员会(专家组)。验收委员会(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由同行业的技术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

  验收委员会(专家组)成员(省外专家除外)从省级林业(科技)行业学会(协会)专家库中推荐产生,专家由验收组织单位负责邀请。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前1个月向验收组织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供以下材料(相关附件在福建省林业厅网站下载):

  (一)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省级林业科技推广项目:

  1.《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4);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合同(含任务书)复印件;

  4.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6);

  5.现场查定意见;

  6.推广示范应用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二)省级财政林业科学研究项目:

  1.《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见附件5);

  2.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3.项目实施技术总结;

  4.项目经费决算表(见附件7);

  5.现场查定意见;(项目会议验收前须提供)

  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国内外同类研究比较、合同(含任务书)复印件、查新资料、效益表、发表论文、成果应用证明等)。

  (三)省级林业科技(示范)园区项目和林业长期科研(试验)基地项目:

  1.省级林业科技(示范)园区项目或林业长期科研(试验)基地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立项背景以及意义、项目任务以及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3.任务书复印件;

  4.现场查定意见;(项目会议验收前须提供)

  4.项目经费使用开支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合同(含任务书)规定的建设内容(有调整的按批准后确定的内容)、考核目标和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核查和综合评价。项目验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合同(含任务书)执行情况及评价;项目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工作情况;项目取得的成果、效益、应用前景等。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合同(含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取得预期成效的,为验收通过。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验收不通过:

  1.项目目标任务未完成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齐全或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3.未进行现场查定或现场查定不合格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实施计划和考核目标的;

  5.违反经费管理和使用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省级财政林业科技补助项目,验收通过后及时报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九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通过的将通报项目承担单位,并连续三年不受理其申报材料。

  第四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是指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的立项、实施、评价、验收等全过程中形成的,应该归档保存的各种类型及载体的原始、真实记录,是国家和本省重要的林业科技信息资源,应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文件的形成、积累,保证项目文件的完整、准确并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档案管理。

  (一)归档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审批文件、申报材料、项目任务书(合同)、重要原始记录和数据、证明材料、经费收支结算凭证等。

  (二)项目档案必须是原件(或复印件)和定稿,其载体与记录材料具有耐久性,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签署手续完备。

  (三)项目档案应有专柜保存,有确保文件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必要措施,相关单位或个人要按时做好项目档案保管和移交工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合同

        2.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任务书

        3.福建省林业科技推广项目任务书

        4.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申请表

        5.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

        6.林业科技推广项目经费决算表

        7.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经费总决算表

        8.林业科技推广项目验收证书

        9.福建省林业科技项目验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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