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700-2021-00041
  • 文号: 闽林文〔2021〕2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1-03-30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市级审核(核准)事项办理权限的答复意见
  • 内容概述: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市级审核(核准)事项办理权限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市级审核(核准)事项办理权限的答复意见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 2021-03-31 11:47

福州市林业局

  你局《关于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市级审核(核准)事项办理权限的请示》(榕林综〔2021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我局《关于印发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便民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林文2020132号)在目录清单第四十九(二)“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选址方案市级审核(核准)”备注中写明,“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林业主管部门、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或者职责分工实施,林业主管部门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中未承接本职能的不需认领”。该备注主要基于以下情况。

  一、在机构改革前,风景名胜区省级主管部门为住建厅,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主管部门为住建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等,下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城乡规划局。《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第1款规定,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准;第2款规定,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即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权限在设区市城乡规划局,不在住建局。

  二、在机构改革后,省级将住建厅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和风景名胜区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职权划入我局;设区市住建局风景名胜区管理职能大多划入林业局,城乡规划职能并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自然资源局等),城乡规划局合并后是否将其风景名胜区内其他建设项目选址方案的核准权限划入林业局,按各地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执行。

  

                                              福建省林业局

                                               202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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