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26-0700-2021-00029
  • 文号: 闽林文〔2021〕2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林业局
  • 生成日期: 2021-03-23
  • 有效性: 有效
  • 标题: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通告
  • 内容概述: 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委托实施
福建省林业局关于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的通告
来源:福建省林业局 时间: 2021-03-26 18:22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森林条例》规定,现将福建省林业局委托实施的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行政许可事项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省属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事项(福州植物园、福建省洋口国有林场、福建农林大学西芹教学林场、福建农林大学莘口教学林场除外)委托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实施。

  二、委托时间

  委托时间为202141日至202641日。

  福建省林业局对其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进行调整、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并及时向社会通告。

  三、受委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02141日起,福建省林业局原则上不再受理本通告委托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符合本通告委托范围的申请单位到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申办。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工作实施再委托。

  福建省林业局将加强对委托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福建省林业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监督国有林场林木采伐审批情况;强化对各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的业务指导,明确委托许可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委托工作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的,督促纠正;对违规审批许可较多、情节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

  五、注意事项

  202141日之前福建省林业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福建省林业局继续办理相关许可事宜。

  特此通告。

  附件: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福建省林业局

                                    2021323

 

附件

受托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接收材料地址

联系方式

邮编

南平市林业局

南平市建阳区童游街道翠屏路2号南平市行政服务中心424号市林业局窗口

0599-8853730

354200

三明市林业局

三明市梅列区江滨北路11号碧湖行政服务中心二层218窗口

0598-7500110

365000

龙岩市林业局

龙岩市新罗区华莲路138号金融中心B3幢龙岩市行政服务中心24区市林业局窗口

0597-2181981

364000

漳州市林业局

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南楼林业窗口

0596-2072775

363000

泉州市林业局

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栋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137号窗口

0595-22132232

362000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温泉公园路69号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二层(249-254,204-205)窗口

0591-85525936

350013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蕉城区富春西路5

宁德市蕉城区镜台山路9号宁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林业局窗口

0593-2833997

0593-2250391

352100

莆田市林业局

莆田市荔城中大道2169号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205窗口

0594-2632809

351100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B9号市政园林局窗口

0592-7703805

361000

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

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7号楼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73号窗口

0591-23163359

35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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